專利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辦法(試行)
專利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辦法(試行)
為規範專利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加強專利行政執法監督,規範專利行政執法行為,提高專利行政執法水平,國家智慧財產權局特制定了《專利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辦法》。
頒佈單位:國家智慧財產權局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2016-08-25
實施時間:2016-08-25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範專利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加強專利行政執法監督,規範專利行政執法行為,提高專利行政執法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專利行政執法案卷評查(以下簡稱“案卷評查”),是指上級專利行政管理機關通過對下級專利行政管理機關的專利行政執法案卷實施的檢查,對其行政執法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及文書的規範性等進行評價,並對發現的問題進行督促整改的行為。
第三條 案卷評查工作應當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則,客觀公正評價專利行政執法行為。
第二章 評查範圍及標準
第四條專利行政執法案卷是指在專利行政執法過程中,依照法定程式直接形成的,能反映案件真實情況、體現執法環節、具有儲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按照一定的邏輯結構形成的檔案材料,包括查處假冒專利、處理專利侵權糾紛和調解其他糾紛三類。
正在進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程式且尚未結案的專利行政執法案卷,一般不納入評查範圍。
專利行政執法案件承辦人員應當在案件辦結完畢後20日內對案件材料進行歸檔,一案一卷,分門別類,統一編號,妥善保管。
第五條 案卷評查標準包括案件質量評查標準和文書材料立卷規範標準。
第六條 案件質量評查標準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執法主體是否合法,即執法主體是否具有專利行政執法的法定許可權;
(二)執法人員是否具有執法資格;
(三)執法案卷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
(四)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正確;
(五)行政執法的程式是否合法;
(六)是否存在超越職權和濫用職權的情況;
(七)行政執法行為是否明顯不當;
(八)是否存在導致行政執法行為無效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文書材料立卷規範標準是指專利行政執法案卷立卷歸檔的標準,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專利行政執法過程中的執法文書是否完整齊備、使用是否規範正確;
(二)案卷內容和裝訂質量是否合格,歸檔是否規範、正確。
第三章 評查程式
第八條 全國專利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原則上每年開展一次。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專利行政管理機關根據需求,自行決定開展頻次。
第九條 專利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可以採取全面評查、重點評查、專項評查等方式進行;也可以結合執法檢查等工作進行。
第十條 開展專利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可以成立若干評查組,評查組人員應為三名以上的單數、由專利行政管理機關遴選的業務骨幹組成。
專利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可以根據需要商請法制、監察等部門派員參加。
第十一條 專利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可以採取隨機抽卷、指定選卷或推薦案卷等方式確定被評查的案卷。
案卷評查原則上以查閱案件卷宗為主,可以直接調閱執法卷宗,也可以採取報送執法案卷與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方式,詢問相關行政執法人員,瞭解有關情況。被評查的單位和相關人員應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弄虛作假。
第十二條評查組應從專利行政執法案件質量評查標準、專利行政執法文書材料立卷規範標準兩方面進行評查,形成書面初評意見,並由評查人簽名。初評意見包括被評查案卷等次和存在的主要問題。
初評意見應當向被評查單位反映,並聽取意見。
第十三條 案卷等次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種。
第十四條 主持專利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的專利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對評查組初評意見進行復核,形成專利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結果。
被評查單位與評查組對被評查案卷的等次和存在主要問題有較大爭議的,應當重點複核。重點複核時可以組織專家論證,並邀請被評查單位參加。
第十五條 進行專利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時,應當遵守相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洩漏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
第四章 評查結果
第十六條主持專利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的專利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向被評查單位書面反饋專利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結果,對優秀專利行政執法案卷的執法單位、執法人員給予表彰獎勵;對專利行政執法案卷質量進步明顯的執法單位、執法人員給予適當形式鼓勵。
主持專利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的專利行政管理機關對不合格的案卷應督促整改。被評查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整改,並書面報告整改措施和整改結果。
第十七條 下級專利行政管理機關在案卷評查工作結束後,應當及時向上級專利行政管理機關書面報送案卷評查工作情況。
第十八條 專利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結果應當在一定範圍內進行通報。
第十九條 專利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結果應當作為年度專利行政執法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專利行政管理機關在開展專利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的同時,可以參照本辦法對電子商務、展會等領域的專利執法案卷進行評查。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的專利行政管理機關包括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專利管理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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