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務的相關辦理程式(試行)
外國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務的相關辦理程式(試行)
外國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務有到境內合作方完成某項技術、科研、管理、指導等工作;到境內體育機構進行試訓(包括教練員、運動員)。
頒佈單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外交部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2014-11-06
實施時間:2014-11-06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一、外國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務,指因下列事由入境,且在境內停留不超過90日的:
(一)到境內合作方完成某項技術、科研、管理、指導等工作;
(二)到境內體育機構進行試訓(包括教練員、運動員);
(三)拍攝影片(包括廣告片、紀錄片);
(四)時裝表演(包括車模、拍攝平面廣告等);
(五)從事涉外營業性演出;
(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二、以下情形不視為完成短期工作任務:
(一)購買機器裝置配套維修、安裝、除錯、拆卸、指導和培訓的;
(二)對在境內中標專案進行指導、監督、檢查的;
(三)派往境內分公司、子公司、代表處完成短期工作的;
(四)參加體育賽事的(包括運動員、教練員、隊醫、助理等相關人員。但根據國際體育組織要求,經我國主管部門批准,持註冊卡入境參賽等情況除外);
(五)入境從事無報酬工作或由境外機構提供報酬的義工和志願者等;
(六)文化主管部門在批准文書上未註明“涉外營業性演出”的。
具有(一)(二)(三)(四)情形,且停留時間不超過90日的,應當申請辦理M字簽證;具有(五)(六)情形,且停留時間不超過90日的,應當申請辦理F字簽證。
三、前述第一條、第二條第(一)、(二)、(三)、(五)項所列人員每次入境停留時間超過90日的,均應按照《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申請辦理相關手續。入境從事季節性勞務、短期勞務按有關規定執行。
四、入境進行短期營業性演出的外國文藝表演團體、個人應持有文化主管部門出具的批准文書及在中國短期工作證明(以下簡稱工作證明);入境完成其他短期工作任務的,應持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發的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以下簡稱許可證書)及工作證明。
工作證明登記專案包括:持有人國籍和姓名、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工作期限、簽發日期等。
五、短期工作人員申請入境工作應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申請工作許可
1申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許可證書及工作證明
境內合作方擬邀請外國人入境從事短期工作的,應向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地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1)境內合作方登記證明、組織機構程式碼(均為影印件);
(2)中外雙方合作協議、專案合同等;
(3)擬入境人員簡歷;
(4)有效護照或其他國際旅行證件(影印件);
(5)申請完成專業技術工作任務的外國人,應按國家規定提供相關學歷或技術(職業)資格證明檔案;
(6)審批機關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入境短期工作事由明確、完整、合理,且沒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者,發放許可證書及工作證明。
外國人入境完成工作任務的地點涉及兩個或以上省級地區的,應在境內合作方所在地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各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在外國人入境前,將《外國人短期工作資訊表》,以電子文件形式報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申請文化主管部門批准文書及工作證明
外國文藝表演團體、個人擬入境進行營業性演出的,應當由演出舉辦單位向首次演出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批准的,發給批准文書,並註明“涉外營業性演出”;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其中,擬入境進行營業性演出的外國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在境內停留時間不超過90日的,文化主管部門為其出具工作證明。演出增加地已列入工作證明的,演出增加地文化主管部門不再另行出具工作證明。
演出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門應在外國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入境前,將《外國人演出資訊表》通過涉外營業性演出審批資訊公示系統報送文化部,文化部以電子文件形式抄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入境進行營業性演出的外國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完成短期工作任務後,擬繼續在境內進行短期營業性演出的,演出舉辦單位應重新向文化主管部門申請工作證明,但工作時間不超過停留或居留許可有效期。審批手續依照本程式中“申請文化主管部門批准文書及工作證明”的有關要求辦理。
(二)辦理邀請函或邀請確認函
用人單位持許可證書及工作證明到註冊地或所屬被授權單位申請辦理邀請函或邀請確認函。
演出舉辦單位持批准文書及工作證明到註冊地或首次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外事部門,辦理被授權單位邀請確認函。
(三)申請Z字簽證
獲准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務的外國人,應到中國駐外使館、領館或者外交部委託的其他駐外機關(以下簡稱駐外簽證機關)申請Z字簽證。申請人應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許可證書(批准文書)和工作證明的原件及影印件;
(2)被授權單位邀請函或邀請確認函;
(3)本人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的原件和影印件;
(4)駐外簽證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駐外簽證機關對許可證書(批准文書)原件和工作證明原件進行核驗,留存影印件。對於工作證明中工作期限不超過30日的,駐外簽證機關均簽發停留期為30日的簽證,同時在備註欄做雙語備註“工作時間不得超出工作證明所注期限Allowed to work only within the period of time indicated in the approval”;對於工作證明中工作期限超過30日的,簽證備註欄中應註明入境後30日內辦理居留手續。
與中國有互免簽證協議國家人員,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務的,需在入境前獲得工作證明,並持上述材料到我國駐外簽證機關申請Z字簽證。
(四)辦理工作類居留證件
工作期限不超過30日的短期工作人員,按工作證明上註明的工作期限工作,並在Z字簽證中註明的停留期停留。工作期限超過30日的短期工作人員,按工作證明上註明的工作期限工作,並持工作證明、Z字簽證等證明材料到公安機關辦理停留期為90日的工作類居留證件。其中,外國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可持工作證明和Z字簽證等證明材料到演出舉辦單位註冊地或首次演出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居留手續。已取得居留證件的外國演員在國內其他演出地演出,不再重複辦理居留手續。
六、其他事項
(一)獲得批准文書和工作證明的外國人取消工作任務未入境的,演出舉辦單位應及時函告文化主管部門;獲得許可證書和工作證明的外國人取消工作任務未入境的,境內合作方應及時函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批機關。
(二)外國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務,其工作期限不得超出工作證明所注期限,工作證明到期後不延期。
持工作證明的外國人完成短期工作任務後,若其居留許可在有效期內,擬被境內用人單位聘用的,可按《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的有關程式在境內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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