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旅遊局、外交部、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海關總署關於釋出《外國政府旅遊部門在中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旅遊局、外交部、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海關總署關於釋出《外國政府旅遊部門在中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旅遊局、外交部、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海關總署關於釋出《外國政府旅遊部門在中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管理暫行辦法》中規範了外國旅遊部門申請在中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應提供的檔案和材料等內容,具體實施辦法如下。
頒佈單位:國家旅遊局(已撤銷),外交部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1998-06-30
實施時間:1998-06-30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條 為了促進國際旅遊交往,加強對外國政府旅遊部門(含外國政府授權的半官方旅遊機構)和政府間國際旅遊組織(以下簡稱外國旅遊部門)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的管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是外國旅遊部門在中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管理機關。
外國旅遊部門要求在中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必須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提出書面申請,經國家旅遊局商有關部門批准後方可設立。
第三條 外國旅遊部門申請在中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應提供下列檔案和材料:
一、由該國旅遊部門負責人簽署並加蓋公章的申請書正本,內容包括機構名稱、常駐人數、工作職能、駐在城市等;
二、該國旅遊部門委任常駐人員的委任書正本及簡歷、照片和身份證件。
第四條 外國旅遊部門經批准在中國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可以從事旅遊宣傳推廣、諮詢、聯絡、協調等非經營性活動,不得進行任何經營性或變相經營性活動。
第五條 外國旅遊部門常駐中國代表機構外籍工作人員入境就業,應按照《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辦理在中國就業居留手續。其中,由該國旅遊部門委派的本國工作人員,可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的簽證通知函電及代表資格確認函向中國駐外使、領館申辦職業簽證;入境後,憑代表證和職業簽證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辦理就業證;憑代表證和就業證向公安部門申請辦理外國人居留證。
第六條 外國旅遊部門常駐中國代表機構要求變更機構名稱、常駐人員和駐在地址時,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提出書面申請,辦理變更批准手續;經批准後向常駐地勞動保障部門及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有關手續。
第七條 外國旅遊部門常駐中國代表機構及其人員應當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批准檔案及其他有關證明,按照中國法律規定,向有關主管機關辦理必要手續,如開立銀行帳戶、租用房屋、向海關備案及申請進口公、私用物品、領取車輛牌照、執照等。
第八條 外國旅遊部門常駐中國代表機構聘用中國工作人員,由中國省級人民政府實行統一管理,並指定專門的外事服務單位組織承辦。
常駐代表機構須將聘用的中國工作人員名單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備案,備案內容包括:姓名、戶籍、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曾在何處工作、任何職。
第九條 外國旅遊部門常駐中國代表機構及其人員、家屬的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該代表機構及其人員、家屬在中國的一切活動,應當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第十條 外國旅遊部門常駐中國代表機構違反本規定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會同有關部門給予警告或撤銷其在中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資格,對未經批准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予以取締。
第十一條 外國旅遊部門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終止業務活動,應當在終止業務活動的30天前書面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並將債務及其他有關事宜清理完畢後,辦理機構登出手續。
常駐代表機構辦理機構登出手續後的未了事宜,應當由其派出部門繼續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 外國旅遊部門在中國設立常駐代表、代表處、事務所、辦事處、聯絡處或設立其他名稱的機構,均視同設立常駐代表機構,適用本規定。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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