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兒童樂園遊玩意外受傷,誰擔責?
小心!孩子在兒童樂園遊玩意外受傷,誰擔責?
案情回顧
2021年7月,小劉的父母將小劉送到兒童樂園內的淘氣堡玩耍。小劉在玩耍過程中,攀爬至未安裝安全防護欄的窗戶處,不慎從窗戶處墜落至廣場一樓的地板上。
小劉受傷後,立即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兒童樂園為小劉支付了相應的醫療費。後小劉到司法鑑定中心進行鑑定,被鑑定為十級傷殘並有相應的護理期和營養期。
法院審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公民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權人對被侵權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本案中,小劉憑票進入兒童樂園遊玩,此時兒童樂園與小劉形成了服務與被服務的關係。
首先,兒童樂園作為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服務符合保障小劉人身安全的要求,使小劉的人身安全不受損害。兒童樂園在張貼了陪同須知,明確孩子進場遊玩需要陪同的前提下,仍舊放任無成年人陪同的小劉進入樂園,甚至在窗戶處未安裝安全防護欄,存在安全隱患。兒童樂園未充分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其次,兒童樂園內的淘氣堡入口處張貼了暢玩須知,提示兒童遊玩需要家長陪同,但小劉的家長作為小劉的法定監護人沒有陪同看護,未盡到相應的監護責任,對損害的發生亦存在過錯。
綜合雙方的過錯程度,萍鄉市蘆溪縣人民法院酌情認定兒童樂園對損害後果承擔80%的賠償責任,小劉的法定監護人承擔20%的責任。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四條: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條:父母有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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