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在幼兒園意外受傷如何賠償?
幼兒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當監護人把幼兒送到幼兒園的時候,從一定程度上來講,其實父母的監護權就會暫時的轉移給幼兒園。作為幼兒園的教師、職工其實有責任對幼兒的人身安全負責,要是因為一些意外情況導致幼兒受到了損害的話,肯定需要作出賠償。那麼幼兒在幼兒園意外受傷如何賠償呢?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幼兒在幼兒園意外受傷如何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校外人員在校內打傷學生,學校有責任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根據這一規定,我們可以看出,校園傷害事故有如下特點:
1、校園的範圍主要包括幼兒園、學校未成年學生等教育機構。無論是公立還是私立的中、國小校或幼兒園,對在校未成年學生均負有教育、 保護義務,是發生校園事故的主要場所。高校在校學生一般均已成年,其在校期間受到的傷害,應按一般侵權處理。
2、校園事故是發生在“在校期間”的有關事故。在校組織的與教學有關的其他活動期間,如在校上課、出操、開運動會,或者在校春遊、參觀等,但上學或放學途中、學校放假期間等情形,則不應認定為在校期間。
3、校園事故的性質是對未成年學生造成認識損害的侵權事件。如果事故僅造成未成年學生的財產損害,而並未造成未成年學生的人身傷亡後果,則應按一般侵權處理。
4、校園事故中的加害行為人包括教師、教學管理人員、其他學生、校外人員等,當然,在有些情況下,並沒有具體的加害人,而是由於自然因素、設施老化、未成年人的特殊體質等原因,也有可能引發校園傷害事故。
小編就為大家介紹到此。由於此時的幼兒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因而這個時候適用的一般都是無過錯責任,即對於幼兒園來講,不管自己對幼兒遭受的意外損害是否有過錯,此時都是要承當相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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