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中介收取貸款服務費合理嗎
二手房中介收取貸款服務費合理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二房中介收取貸款服務費是不是合理的,要看房屋中介是否提供貸款服務而定,如果提供了,收取一定服務費是合理的,如果沒有提供服務就收費或者收費過高,就不合理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百二十六條【居間人的報酬請求權】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後,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買房過程中中介沒有盡到應有的義務怎麼辦
根據住建部、國家發改委、人社部聯合釋出的《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與委託人簽訂房屋出售、出租經紀服務合同,應當檢視委託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權屬證書,委託人的身份證明等有關資料,並應當編制房屋狀況說明書。經委託人書面同意後,方可以對外發布相應的房源資訊,房地產經紀機構與委託人簽訂房屋承購、承租經紀服務合同,應當檢視委託人身份證明等有關資料。
根據上述規定,房地產中介機構在向買家提供房屋資訊時,是已經提前核實過房屋資訊的準確性和真實性的。
另外,根據《合同法》第425條的規定: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在房屋買賣過程中,房產中介作為居間人,應根據委託人的真實意思開展居間活動,並盡到專業機構的注意義務和謹慎義務。如因未盡到相關義務,使買方在交易中遭受損失的,房產中介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購房人如委託中介機構購房,應在中介合同中明確約定,由中介機構保證所購買房屋不存在過戶登記的障礙。並且在與賣方簽訂購房合同之前,要求中介機構到房屋登記部門查詢房屋所有權的真實性、查詢房屋是否存在查封、抵押等不能買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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