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誤工費應否得到支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第二十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依據以上法律條文,侵權類案件受害人有權主張誤工費損失。但關於誤工費,以交通事故類侵權案件為例,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是否應當支援誤工費一直以來存在較大爭議,侵權方總以受害人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來抗辯受害人對誤工費的請求,而在各地法院的裁判文書中也存在不同的處理方式。
從以上法律條文中可以明確誤工費是受害人應侵權事件所致因無法從事正常工作而實際減少的收入,“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法律並未將誤工費的確定與受害人的年齡聯絡起來。我國對退休年齡所作的規定,是對達到一定年齡的勞動者因勞動能力下降或者喪失的保護。退休並不是剝奪了勞動者的勞動權利,在某種意義上講,更多的是一種待遇。法定退休年齡應是勞動法上的概念,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之後不再稱之為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也不得再與勞動單位建立勞動關係。而誤工的“工”指的是正常工作,包括但不限於勞動關係。
其次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意味著勞動能力的喪失。2017年完成養老金制度並軌時,取消女幹部和女工人的身份區別,將職工養老保險的女性退休年齡統一規定為55歲,我國現行推行的法定退休年齡為男性60週歲,女性55週歲。女性退休年齡的改變不意味著女性勞動能力的天然延長,而是綜合經濟發展狀況、社會福利制度、人類身體狀況等各方面做出的一個更利於社會發展的調整,況且退休年齡改革方案開始實行延遲退休年齡,預計未來男女退休年齡都將達到65週歲。將勞動能力與退休年齡聯絡起來,會導致司法與現實的脫節。
我們以三類人群為例,一是終身從事農業活動的農民,在實際生活中,農民是沒有退休制度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仍然需要從事農業活動,甚至可能是家庭的基本生活來源。如若一位農民因交通事故受傷,因此必然耽擱農業生產,減少收入,其誤工損失沒有理由不得到支援。第二類人是自由職業者,他們終身沒有與任何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但以其特定技能有著穩定的收入,比如自由撰稿人、攝影師、律師、個體工商戶等,對他們而言同樣沒有退休年齡,但一旦因交通事故受傷,將導致收入減少。第三類就是用人單位退休人員因能力強或者崗位需要存在著返聘的情形,返聘後仍然有收入,遭受交通事故後就不存在誤工損失嗎?換一類侵權案件,以提供勞務者受害來說,一位55週歲的女性在工地上做小工,並且多年以此為收入來源,不慎摔傷致殘,在後續主張誤工費時難道就不支援了嗎?
從另一個方面來看,對於喪失勞動能力的中青年人群(或者精神病人)遭受交通事故後,這些人未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法院也是不會支援其誤工損失的,原因很簡單,他們沒有勞動能力,就沒有收入減少的可能。綜上,是否支援誤工費與法定退休年齡無關,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必然喪失勞動能力,誤工費應以受害人實際減少收入為準。
從近些年來各地法院判決書中,勞動能力喪失的標準被更多的法院採納,但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也對法院判決是否支援誤工費有一定的影響,體現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受害人主張誤工費應當承擔更重的舉證責任。受害者應當提供證明收入減少的證據,如收入憑證等工資發放記錄,無法提供的可以通過基層組織出具證明來證明職業狀況或者輔以其他證據來證明自己的職業狀況(農民、自由職業者等),而保險公司或者侵權人有異議的話則應提供證明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的證據,而不是僅僅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提出抗辯。
綜上,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誤工費能否得到支援,法院應當審查受害人提供的證據來認定實際減少收入的情況,未喪失勞動能力造成收入減少的,即使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誤工費也應當得到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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