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不是商品!河北一父親竟賣掉5個親生孩子獲利18萬,判刑!
古人有句話說得好
“虎毒不食子”
但河北有一位父親
竟為了牟利將自己5個親生孩子販賣!
男子賣掉5個親生孩子被判10年
河北蔚縣法院近日公佈一起拐賣兒童案,主犯竟系涉案兒童的親生父親。
2012年至2020年期間,男子楊某某與其妻子苑某共生育五個孩子(兩男三女),均被楊某某以2萬到8萬的價格賣給他人,其自述共獲利約18萬。
經法院審理,楊某某被判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二年,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8萬元。為楊某某出賣兒童提供幫助的李某某、段某某也分別獲刑。
賣掉自己親生子女的行為,也是違法的!
根據2010年《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規定,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的,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任何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都不容侵犯,雖然父母對親生子女享有監護權,但子女不是父母的“私人財產”,子女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不容侵犯,絕不允許買賣。
之所以產生這種人倫悲劇,大多數是因為為人父母的沒有責任心,又被販賣嬰兒巨大的利益所吸引,一個嬰兒少的幾萬塊、多的上十萬,足夠這些人不勞而獲好幾年,所以他們才會不顧法律、枉顧倫常。但這種行為不僅令人不齒,更是觸犯《刑法》,等待這些人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刑法》規定:
拐賣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 拐賣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 拐賣兒童三人以上的
· 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兒童的
· 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 造成被拐賣的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 將兒童賣往境外的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刑法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後續有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以非法拘禁或故意傷害、侮辱罪與收買被拐賣的兒童數罪併罰。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這個罪名有一個大大的免責條款:就是隻要不阻礙不虐待被買兒童就可以免於刑事處罰。不過2011年修改了刑法,變成了可以減輕但不會免於刑事處罰。
就孫海洋兒子孫某被拐一案中,孫某的“養父母”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他們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法,但孫某的“養父母”應該沒有對孫某進行虐待,沒有阻礙對其進行解救,也沒有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據此,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
很多網友都在呼籲“買拐同罪”,就是因為有買的需求,才促使人販子拐賣一個接一個的販賣人口,讓一個又一個家庭走向破碎。
可是,我們要知道的是,一旦買拐同罪,解救被拐人口就更困難了。刑法最初設定免責條款,就是為了減輕解救被拐人口的難度,減少可避免的事態升級,避免將犯罪分子逼上絕路。所以,在目前的情況,為減少可避免的事態升級,實現兒童利益保護最大化,在打拐和解救之間實現平衡,只能“買拐不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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