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 一起貸款買的房子,房貸還沒有還清的 以後由誰來還?
法律諮詢
您好,我和丈夫林某婚後育有一子,經過我們多年的共同奮鬥, 2012年在市中心分期買了一套房子,登記在林某一人名下。之後林某就到其他城市打拼,因我兒子上學問題,我和孩子並沒有跟隨他去外地。由於長時間兩地分居,導致我們感情越來越淡,無法繼續共同生活,我們準備協議離婚。現在我想諮詢一下,我們婚後共同買的房屋,還有40萬元房貸沒有還清,應該由誰來還?
律師答疑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該房屋購置於你們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即便是登記在林某一人名下,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因此,離婚時未還清的房貸也就屬於你們夫妻的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需注意的是,你們二人作為共同債務人,對償還貸款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不管您和林某之間是否另有約定,也不管你們之間有什麼約定,但這種約定只對您二人之間具有約束力,對銀行並沒有約束力。假設你們二人離婚後,該房屋由林某所得,如果他無力支付房屋貸款,銀行仍有權向您追償。當然,您代替林某向銀行償還了房屋貸款後,可以向林某進行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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