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狀態下一方大額舉債,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嗎?
案情簡介:李某與郭某系夫妻關係,兩人因感情不和分居,雙方婚姻狀態持續。在此期間李某向朱某借款90000元,朱某訴訟至法院要求李某與郭某共同承擔。
案號:(2014)鹽民終字第02439號
裁判要旨:認定一方大額舉債為夫妻共同債務需結合三個方面來看,第一,夫妻雙方是否有共同舉債的意思表示;第二,是否符合家庭生活的日常需要,三,債權人能夠舉證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
分析: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和舉證責任分配:
(一)夫妻共同債務應夫妻共同簽訂借款協議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確立了“共債共籤”原則。
(二)沒有進行追認的情況下,需要確認是否為家庭共同生活開支,屬於借款一方的家事代理行為。
如何認定債務只有一方所簽字時,是否符合“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又該如何界定呢?根據最高法民一庭負責人表示,國家統計局有關調查顯示,我國城鎮居民家庭消費種類主要分為食品、衣著、家庭裝置用品等八大類。家庭日常生活的範圍,可以參考上述八大類家庭消費,根據夫妻共同生活的狀態(如雙方的職業、身份、資產、收入、興趣、家庭人數等)和當地一般社會生活習慣予以認定。此外,滿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還包括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和教育費用支出、家庭成員的醫療費用支出等事項。
參見冉克平:《論夫妻共同債務的型別和清償》,載《法學》,2018年第6期。而對於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就需要債權人舉證證明,即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夫妻一方所負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三)夫妻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分配
夫妻共同債務在舉證責任的分配上應當遵循如下規則:首先,就債權人而言,債權人仍然需要對基礎的債權債務關係盡到舉證責任。例如向法院舉證證明《借條》、《借款協議》的真實性、夫妻雙方均作為債務人簽字,或者雖然在簽訂《借條》、《借款協議》時僅有夫妻一方簽字,但事後夫妻另一方通過其他形式追認,例如出具《還款承諾書》等。其次,如果債權人僅能證明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負債的,但夫妻一方對外所負債務符合“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那麼我們推定該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無需另行舉證。非舉債配偶方如果反駁主張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則需要舉證證明舉債人所負債務並非用於家庭日常生活。再次,對於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債務,原則上不作為共同債務,債權人主張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需要舉證證明,例如證明債務用於購置家庭住房等。如果債權人不能證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裁判結果:雙方感情不和,確已分居。李某和郭某均有穩定的工作和收入,分居後雙方足以負擔自己的日常生活,且李某在分居期間負債百萬之多,遠超出日常生活所需。債權人朱某又未能舉證證明李某和郭某有借款的合意,李某簽訂借條後郭某未曾追認;李某與郭某分居生活,沒有共同的家庭生活支出,故法院駁回了債權人朱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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