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廢車發生交通事故誰來承擔責任?
報廢車發生交通事故誰來承擔責任
報廢車就是達到一定使用年限,或因其他原因造成車輛嚴重損壞或技術狀況低劣、且無法修復、耗油量超過國家標準規定值50%、依照政府規定強制報廢的車輛,車主必須到相關部門登記車輛報廢記錄,同時不能駕駛報廢車上路等等,否則以處罰形式作為警告。
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根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以買賣等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也規定:拼裝車、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或者依法禁止行駛的其他機動車被多次轉讓,併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由所有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根據國務院《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將報廢汽車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報廢汽車出售、贈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給非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自行拆解報廢汽車。
如果報廢車在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的,首先,報廢車不屬於合法財產,不受法律保護,因此,你只須賠償對方人身方面的損失,而對報廢車的損失如修理費等,有權拒絕賠償。
另外,認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主要看當事人的行為與事故發生之間有無因果關係;該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原因力的大小;以及當事人的過錯程度。
因此,報廢汽車應當及時交售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而不能私下將報廢車出售,以免出了事故還要承擔責任,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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