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書能否撤銷
發生交通事故後,損害賠償的解決方式要麼自行和解達成賠償協議,即私了;要麼通過訴訟由法院調解或判決。前一種方式省時、省力、成本低,賠付快捷,也有利於糾紛的解決和社會的穩定,是事故當事人的首選。
實踐中,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一開始雙方在冷靜下來後可能會選擇協商解決,通常會在交警的協調下達成調解協議,但存在不少事後不履行或反悔的現象。甚至在肇事方履行完畢後,也存在受害方重新向法院起訴的情況。
二、賠償標準
(一)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16條的規定,包括以下專案: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或護理誤工費、社保補繳費、重新入職損失費、重新找工作短期生活費、暫時失業費。住院生活或採購費、返鄉跨省交通費、縣內交通費、跨縣交通費、護理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跑腿費、起訴取證跑腿費、差旅費、因傷服藥輸液對人體產生的危害或縫合傷疼費、各類影印費、衣物報廢或財產損失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康復費、後續治療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精神損害撫慰金。
(二)財產損失賠償標準
財產損失賠償標準,以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來確定賠償數額。
直接損失的賠償標準:
原則上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對於區域性可修復的車輛、設施和物品,應當賠償維修費;因區域性損失導致貶值的,還應當賠償貶值部分的損失;對於無法修復的,應當賠償其實際價值。
間接損失的賠償標準: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間接損失,侵害人並應當賠償損失。例如,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於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
(三)精神損害賠償標準
精神損害是一種外人無法計量的無形傷害,對於精神損害的大小和程度一般無法用物質尺度來衡量,因此,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對於精神損害撫慰金,只能依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包括地區經濟環境,當事人的身份,當事人的家庭背景,當事人在案件中責任的大小,社會影響力等由法官依據自由裁量權在一個類似客觀合理適當的範圍內進行確定。
我國的交通賠償主要是根據相關受害人員的人身損失、財產損失、精神損失進行賠償。相關的受害人員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遞交相關的案件證據,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要求這類案件賠償辦理,進行相關的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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