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達成的賠償協議能否撤銷
一、交通事故達成的賠償協議能否撤銷
交通事故賠償調解協議,從性質上說是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當事人就民事損害賠償確定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協議,屬於合同的範圍,當事人應當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百四十七條至一百五十一條規定了協議可以請求撤銷的情形:
1、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2、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3、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4、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5、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對於上述幾種情形,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但是,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交通事故調解協議如果民法典規定的可以撤銷的情形,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
二、車禍賠償協議不履行該怎麼辦
事故當事人在公安交警部門主持調解當中達成的損害賠償調解協議,屬於民法典規定的民事合同的性質,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依法履行該調解協議。依照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當事人對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那麼,這種對不履行調解書的起訴,是合同不履行糾紛之訴,還是交通事故侵權賠償之訴?慄律師認為,對該條法律規定的正確適用應為:一方當事人如果反悔向法院起訴請求變更、撤銷或宣告無效的,應該有充分證據證明調解協議具有可撤銷或認定無效的情形,否則只能是確認履行之訴,而非侵權之訴。那麼,對賠償權利人遭遇調解協議不履行的情況,依照最高法院《關於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的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干意見》的相關規定,可以採取以下維權措施獲得賠償:對於在公安交警機關達成具有給付內容的協議,當事人可按照《公證法》的規定申請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的效力,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也可根據《民訴法》的規定向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還可以申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依法院的確認決定,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最後,大連律師建議交通事故具有受償權利的當事人,是否選擇在公安交警機關調解結案,應慎重考慮對方的調解及履約誠意和條件,否則應到法院依法訴訟維權,以免索賠走彎路,利益受損失。
從有關規定來看,交通事故發生後,當事人在不清楚受傷程度的情況下訂立賠償協議,後經鑑定或確有證據足以證明傷殘程度遠超出受害人預期,受害人請求撤銷該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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