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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交通事故調解的情形有哪些

不適用交通事故調解的情形有哪些

在對交通事故進行處理的時候,協商、調解、訴訟這些都是可以的。但當事人在實際選擇處理方式的時候,也要清楚的知道究竟自己所遇到的糾紛是否適用該種處理方式。法律中明確規定了一些不適用交通事故調解的情形,下面我們一起通過下文進行了解吧。

一、不適用交通事故調解的情形有哪些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後,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付當事人:

(一)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二)當事人拒絕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三)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

二、交通事故調解的程式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六十五條,交通警察調解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按照下列程式實施:

(一)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二)聽取當事人各方的請求;

(三)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四)計算損害賠償的數額,確定各方當事人各自承擔的比例,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執行,財產損失的修復費用、折價賠償費用按照實際價值或者評估機構的評估結論計算;

(五)確定賠償履行方式及期限。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六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調解,並記錄在案:(一)在調解期間有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二)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的;(三)一方當事人調解過程中退出調解的。

綜上,我們瞭解到究竟哪些情況下不適用交通事故調解,當事人一定要注意了,並不是自己想通過調解的方式解決交通事故爭議的,此時就一定可以。若對方不同意進行調解的話,那麼這種方法也是行不通的。此時,建議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訴,通過司法途徑對爭議作出處理,這個時候也要注意避免案件是否已經超過了規定的訴訟時效

標籤:交通事故 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