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調解交通事故的情形有哪些
要是大家認為所有的交通事故都可以在公安交警部門的主持下進行調解的話,那麼這樣的想法就是大錯特錯了。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於一些比較特殊的交通事故一般是不允許進行調解的。那實踐中,不可調解交通事故的情形有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不可調解交通事故的情形有哪些
不少當事人在發生了交通事故後希望通過交警部門調解,這樣可以避免一起訴訟,當然能夠調解的交通事故在國外被稱為幸福車禍,沒有人員受傷雙方能夠調解賠償。我們在此提醒並非每次都能夠通過調解的方式解決,在下面的情形下,是無法通過公安機關調解來解決問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1、當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證據,因現場變動、證據滅失,交通警察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
2、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3、當事人拒絕在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4、當事人不同意由交通由交通警察調解的;
5、當事人未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調解申請的;
6、當事人在調解申請中對檢驗、鑑定(包括重新檢驗、鑑定)或者有異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調解。
二、哪些交通事故不能私了
在處理交通事故的過程中,雖然相關的交通法律法規雖然允許並鼓勵當事人對事故進行私了,但是,正如事事都有一個界限和範圍一樣,交通事故並非都可以私了,這也是相關法律法規中所明確規定的。如《程式規定》第十三條和《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簡易程式處理規定》第七條就規定了七種情形的事故,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報警。這七種情形是:
1、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誌、無保險標誌的;
2、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3、機動車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特定藥品的;
4、對交通事故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
5、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6、碰撞建築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7、車輛單方發生交通事故的。
前三項情形當事人不得自行協商解決,是因為這幾項行為都屬於嚴重違法行為,尤其是2、3項所列行為對交通安全的潛在危害極大,必須予以嚴厲打擊和懲處。如果允許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實際上就是放縱行為人的違法行為,與的基本原則背道而馳。
上述第4、5項情形當事人不得自行協商解決,這是由相關法律對私了適用範圍所決定的。第6、7項情形當事人不得自行協商解決,主要是因為包括許多單方事故在內,車輛碰撞的固定物一般是交通設施及其他公共設施,往往造成了國家、集體財產的損失。
一般來講,只有當事人共同有意願調解的,向公安交警部門提出申請,那麼才會進入調解程式。至於法律中規定的不可調解交通事故的情形主要有六種,小編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介紹。若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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