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東市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程式
一、丹東市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程式
(一)受傷人員治療終結後,由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向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提出傷殘評定申請,管理機關在作出初步審查後,向傷者發出《傷殘評定預約通知書》;
(二)傷者持《傷殘評定預約通知書》按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到指定的地點接受檢查和評定,對資料不齊全的,評定人有權拒絕評定,待當事人備齊資料後,再行評定;
(三)評定人將根據檢查的結果和醫院材料,在法定的三十日內對傷者作出評定的結論;
(四)當事人如對作出的評定結論不服,可在接到《傷殘評定書》後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傷殘重新鑑定申請。
二、交通事故傷殘鑑定前要準備哪些材料
進行傷殘鑑定,需要準備以下材料:
(一)身份證(無身份證的帶戶口本);
(二)委託鑑定書(律師事務所或交通隊出具);
(三)交通事故認定書;
(四)病歷本、診斷證明、入院記錄、出院總結;
(五)X光片、CT光片及報告單;
(六)建議受害人在做傷殘鑑定時,最好是在起訴後申請法院委託相關部門進行鑑定,以避免保險公司等被告提出程式性問題,耽誤你的時間,影響你權利的保護。
需注意以下幾項:
1、單位委託的,被評定人應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字的傷殘評定申請書;個人委託的,應提供本人簽字的傷殘評定申請書;
2、攜帶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檢查結果以及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後的CT、X片及診斷報告;
3、在鑑定機構需要時,從治療醫院借閱有關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
4、對被撫養人的勞動能力進行鑑定時,還應攜帶評定人的身份證、戶口簿及戶籍證明;如無法證明的,應提供有關政府部門的說明;
5、鑑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定的併發症治療終結為準,對治療尚未終結,因調解需要提供賠償依據的,在申請書中說明;
6、接受傷殘鑑定者要親自接受檢查並繳納規定的評定費用。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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