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處拘役或管制還有工作嗎?
一、判處拘役或管制還有工作嗎?
管制的人可以在指定地區內生活工作,可以在民營企業工作,不能因為管制了就比別人工資少。
拘役是在看守所裡,在看守所裡的人凡有勞動能力的都要勞動,會發很少的所謂的工資。管制期3個月-2年之間,拘役在1個月-6個月,雖然管制時間較拘役長,但是拘役是徹底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罰,原來的工作肯定會丟的。
二、管制和拘役會留案底嗎
管制和拘役都會有案底。
管制實際上就是對刑事犯罪承擔的法律責任,刑事犯罪記入公民的犯罪記錄檔案,也就是所謂的有了案底。刑事犯罪檔案就是案底。
因此,管制是一種刑罰方法,是刑事犯罪後給予的刑事制裁,是會留案底的。而案底就是指犯罪記錄制度,這種犯罪記錄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門儲存,終身存在不能取消。
拘役說的通俗點就是坐牢,這是是一種刑罰方法,是刑事犯罪後給予的刑事制裁,所以被判拘役的人是會留案底的。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13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在其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監獄或其他執行機關。
在被判處管制的過程中,犯罪分子必須遵守的,如果違反該規定,將有可能面臨更加嚴苛的判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三條
對於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在其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監獄或其他執行機關。
三、拘役和管制的區別是什麼?
1、刑期不同。拘役是一種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於1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所以,拘役是我國對罪犯予以關押、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三種自由刑中最輕的一種。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併罰時不得超過3年。
2、處罰方式不同。拘役適用於罪行較輕,不需要判處有期徒刑,但需要短期關押改造的罪犯。管制是對罪犯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實行社群矯正。
3、執行者不同。拘役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所謂就近執行,是指由犯罪分子所在地的縣、市或市轄區的公安機關設定的拘役所執行。管制由原先的公安機關執行,改由地方社群矯正機構進行,即縣級司法行政部門執行。
綜上所述,若是勞動者被判處拘役或管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拘役和管制是否丟工作,還是要根據具體情況來進行判斷的。但當事人若是有拘役或者管制的案底的話,可能在找特殊工種的時候會遇到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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