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時做交通事故傷殘鑑定
一、何時做交通事故傷殘鑑定
治療終結後做,一般為出院後一個月左右。如有安插鋼板、鋼釘的內固定,為內固定拆除後一個月左右。治療終結是指臨床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床效果穩定。經驗性做法是腿部傷害3個月,頭部傷害的6個月後到鑑定部門諮詢具體的鑑定時機。
傷殘鑑定確定評定時機的原則:
1、以原發性損傷後果為依據的,在傷後1-3各月進行。例如:組織、器官、肢體缺損、器官切除(修補)、顱骨、頜骨、肋骨缺損及牙齒脫落等。
2、對於影響容貌,遺留聽力與視力障礙,組織器官畸形,脊柱骨折的在傷後3-6個月進行。
3、對於後遺肢體功能障礙的宜在傷後6-9各月進行。
4、對於顱腦損傷後的智力缺損與精神障礙,顱腦損傷致癲癇、語言功能障礙、大小便失禁、性功能障礙、神經損傷致肢體癱瘓的宜在傷後6-12個月進行。
二、交通事故鑑定多長時間拿到結果?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五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鑑定機構確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但最長期限不能超過六十日。(現實中快的話幾日內就可以拿到,超過限定日期的非常少)
第五十五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檢驗報告、鑑定意見進行稽核,並在收到檢驗報告、鑑定意見之日起五日內,將檢驗報告、鑑定意見覆印件送達當事人,但存在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檢驗、鑑定程式違法或者違反相關專業技術要求,可能影響檢驗報告結果、鑑定意見公正性、客觀性;
(二)鑑定機構、鑑定人不具備相關鑑定資質和條件的;
(三)檢驗報告、鑑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鑑定中弄虛作假的;
(五)鑑定人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的;
(六)檢材虛假或者檢材被損壞、不具備鑑定條件的;
(七)其他可能會影響檢驗報告、鑑定意見公正、客觀的情形。
檢驗報告、鑑定意見有前面幾類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收到相關檢驗報告和鑑定意見之日起三天內,經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相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重新進行委託檢驗、鑑定。
傷殘鑑定的目的大家都知道,交通事故發生後,受害人受到的傷害雖經治療,但是存在肢體殘廢等情形,依法構成傷殘的,經過傷殘鑑定等級後,受害人就可以索賠相應的賠償專案。換成一句通俗易懂的話就是,發生交通事故後受傷儘量看看能不能評上傷殘等級,可以的話受害人可以獲得更多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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