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何時做傷殘鑑定?
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是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對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客觀檢驗的基礎上,評價確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等級的過程。
一般來說,傷殘評定宜在人體受到損害後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治療終結後進行,也就是說傷殘評定以後無需再治療了(但並不是說所有損傷以後不需治療了,也有例外情況)。即待基本治療期滿、或已無治療的需要、或已無治好的可能。一般損傷3個月以後就可評定傷殘了,但是有的損傷還是依具體治療情況確定。
根據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70號釋出,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故此傷殘鑑定應待治療終結,通常是出院後三個月,但若傷情已穩定可以提前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向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療中安裝的鋼釘)要取出固定物後,才能做傷殘鑑定。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很多當事人對傷殘評定的時間往往把握不準,導致一些傷殘鑑定結論在訴訟中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援,因此,當事人申請傷殘鑑定應注意:殘疾賠償金是對交通事故受害人經現有醫療手段和醫療水平治療後仍留下的傷情影響工作和生活進行賠償的一個法定賠償專案,因此,因交通事故致殘的,應在治療終結後,由具有資質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一般應在治療終結,出院後進行鑑定,如有內固定的,必須待內固定取出恢復後才能做傷殘鑑定。如果在治療終結前進行鑑定,此時尚未治療終結,對治療終結後,受害人是否會留下一定的傷害影響,是否能完好如初,尚無法判斷,根據此時受害人的傷情做出的評價是不客觀的,無法反映、體現治療終結後的情況。
綜上可知,在不同的傷殘情況下,需要進行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的時間是不一樣的。一般情況下,是在出院後三個月內申請進行交通事故傷殘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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