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中的情節惡劣如何判斷?
一、尋釁滋事罪中的情節惡劣如何判斷?
尋釁滋事罪中情節惡劣需要按照司法解釋規定的內容來判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節惡劣”:
(一)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隨意毆打他人的;
(五)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七)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尋釁滋事罪立案標準是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根據我國《刑法》第293條之規定,有立案追訴的事實的四種情形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高人民法院對上述這種量刑釋出了量刑指導意見,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構成尋釁滋事罪的,可以在3個月拘役至1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尋釁滋事次數、傷害後果、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從上述規定,不難看到,犯罪情節的輕重對尋釁滋事罪的量刑影響很大。這也直接體現在,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中,修正案直接在規定該罪的法條中增設了第二款,規定“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因此,尋釁滋事罪的最高刑要由原來的最高5年提高到10年,條件是多次實施尋釁滋事行為,達到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程度。
二、尋釁滋事罪的構成特徵是什麼?
1、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場所秩序和生活中人們應當遵守的共同準則。
2、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無事生非,起鬨搗亂,無理取鬧,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3、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l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即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其動機是通過尋釁滋事活動,追求精神刺 激,填補精神空虛。
關於尋釁滋事犯罪的量刑標準,法律上面只規定了一個量刑幅度,即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至於最終的量刑是怎樣的,能否適用緩刑,則還需要根據實際的情況進行判定。
當代的社會,關於尋釁滋事這樣的一種行為,客體上來說的話,侵犯到我們國家的公共管理秩序,是無事生非,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所以必須要對自己的處罰。同時如果導致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的情況是屬於,我國法律中所規定的尋釁滋事情節非常惡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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