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工作兩年的員工怎麼處理?
一、辭退工作兩年的員工怎麼處理?
辭退工作兩年的員工需要根據各種情況來判斷。
1、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被解除勞動合同的,沒有經濟補償。
2、用人單位按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哪些情況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僱傭勞動者之後,肯定是要嚴格的按照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所簽訂的勞動合同履行自身的義務的。如果不存在著任何的原因就無緣無故的辭退勞動者,那麼便是需要承擔相關的賠償或者說是補償責任的,也就是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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