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上可以寫違約金嗎
一、勞動合同上可以寫違約金嗎
事實上,我國除了在培訓服務期和競業限制條款中可以約定服務期,其他情況是不可以約定違約金的。而且就算有約定違約金,要是違約金過高或過低的,那麼在後面可以去法院請求降低或是增加,這點還是較為保護當事人權益的。當然,要是在約定的時候發現公司說的違約金過高的話,勞動者可以去法院請求降低,通常規定是高不得超過所遭受損失30%,超過30%的法院會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
二、勞動合同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情形
1.在培訓服務期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在競業限制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需要補充的是,所謂的約定經濟補償金應該是競業限制條款生效的必要條件,沒有約定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可以不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競業限制的人員並非全體勞動者,而是僅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否則無效。本法第24條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競業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勞動明確規定,除以上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或者以賠償金、違約賠償金、違約責任金等其他名義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建立勞動關係的時候是必須要簽訂勞動合同,否則用人單位就是屬於違法的行為,其次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雙方可以約定違約金,但只限於培訓服務期約定違約金以及競業限制中約定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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