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以儿子名义签订购房合同,赠与有效吗
安置房以儿子的名义签订合同,赠与是否有效?
安置房是针对被拆迁人做出安置的一种房屋,也就是说这是用来安置被拆迁人的。但一般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而安置房虽然也是可以上市交易,不过此时对上市交易的条件有严格的规定,如果没有达到规定的条件,自然也是不能进行买卖的。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款明确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产“不得转让”。以他人名义买房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从实质上讲,应属于二手房买卖合同,特殊之处即在于双方签订该合同时,该房屋所有人对该房并不具有所有权,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属于无权处分。
《民法典》第657条是关于赠与的规定
1、赠与合同定义是《民法典》第657条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2、受赠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受赠人有无偿取得赠与物的权利,但赠与合同约定负担义务的,受赠人须按约定履行义务。对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物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房地产赠与,是指房地产权利人将自己拥有的房地产无偿转让给他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改增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 赠与人必须是房地产的拥有人,同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赠与的房地产必须具有合法的权属证件,不存在产权纠纷;
3、 赠与人和受赠人均属自愿,有书面赠与协议;
4、 房地产赠与必须经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审核,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5、 受赠人必须依照相关规定缴纳税费;
6、 不得为逃避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如债权履行、支付劳动报仇等而设定赠与,也不得规避法规管理。
公民、单位等若是想要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那么首先需要确定赠与的标的物,然后需要确定标的物是否合法,若财产是通过合法的方式取得的,那么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形下,就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将财产赠与他人。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款明确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产“不得转让”,父母以子女名义买房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从实质上讲,应当算是二手房买卖合同。安置房父母以其儿子的名义签订购合同,父母对该房并不具有所有权,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属于无权处分,赠与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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