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病工伤认定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一、精神疾病工伤认定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工伤不包括精神病。
不属于,但会享受社保的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的规定是这样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如果患精神病的职工并不符合以上的定义:
1、他的精神病非事故导致。
2、目前我国无相关法律将精神病纳入职业病的范畴。
那么员工突患精神病从目前的证据来看不属于工伤。
突发精神病确实是一件比较棘手的事情,不能直接开除违反法律也会刺激到员工,而患病员工继续在单位工作又会对工作环境造成影响或者保护不周出现意外。因此最好的方法是第一时间和家属沟通后,带其进行治疗。治疗期间给以生活补助。治疗期满后观察其工作能力再做定论。
不过如果不是正式员工,还在试用期,是可以辞退的。
虽然《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均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对新招用的职工,在试用期内发现并经有关机构确认患有精神病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医疗期问题的复函》(劳办力字[1992]5号)的规定执行,即企业招用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发现患有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据此,对于患有精神病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要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至少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①患精神病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
②其精神病经有关机构确诊证明确实患有精神疾病;
③必须是在试用期内发现劳动者患有精神病。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我认为不算是工伤。精神病不属于职业病。如果是工作中受伤导致的,可以申请工伤。职业病的认定是很严格的,只有符合《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以及职业病诊断标准的,才能认定为职业病。精神病并不在《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因此不能认定为职业病。
当然,如果您是由于工作中接触有害金属元素,造成职业性化学中毒,从而导致您神经精神系统病变:如神经衰弱综合症,多发性神经炎,中毒性脑病,中毒性精神病等,那样也是可以申请工伤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5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工伤保险条例》还明确了工伤认定针对的对象是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发生意外事故身体受伤、死亡和因工作原因患职业病的,应该被认定为工伤,享受相关的保险待遇。
工伤不包括精神病。
工伤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在单位上班,因为工作的原因导致身体受到伤害的,那么是属于工伤,还有因为工作原因患上职业病,比如解除了有毒的气体,或者是金属元素导致的化学性中毒,神经炎等的,因为工作原因直接导致的,则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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