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期间受伤了可以认定为工伤吗,工伤认定有时间期限吗
劳动者因工受伤后申请认定工伤的时效是多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因工受伤,用人单位应当在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日内为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为劳动者申请认定工伤,劳动者或其亲属可以在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
劳动者受伤后超过规定的认定时效,即无法再认定为工伤,也就无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以下情形耽误申请时间的,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1.不可抗力;
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3.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5.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除了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司法实践中还有一些比较特殊的时间,法院也会认定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内。
1.因疫情防控耽误申请认定
2019年5月24日,某建筑公司员工在工作时因磨片意外飞出击中左眼,建筑公司没有为其申请认定工伤。
待伤情稳定后,又因暴发疫情,员工直到2020年6月12日才到人社部门申请认定工伤,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认定时效。
人社部门考虑到疫情影响,对认定时效做了调整,遂决定受理其申请并认定其属于工伤。
建筑公司不服,认为员工本人不是患者,也不是密切接触者,居住地也没有被隔离,超过一年的认定时效,不应该认定为工伤,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在疫情防控期间职工不能正常出行、正常申办相关业务的情形属于特殊情形,被耽误的时间应当予以扣除。
最终驳回了建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认定主体错误耽误工伤认定
某合作社将大棚基地的工程交由某建筑公司承建,经过三次转包,最终由包工头张某承包修建。
李某是包工头招用的施工工人,在工作时不慎被砸伤左手,造成骨折。
李某以合作社作为被申请人,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后被鉴定为10级伤残。
合作社拒绝支付工伤待遇,李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时合作社提出其并非李某的用人单位,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程序违法。
人社局审查后撤销了对李某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之后李某又以建筑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向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人社局经审查,再次作出李某属于工伤的认定结论。
建筑公司认为李某申请认定工伤早已超过了1年的认定时效,不应该被认定为工伤,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以下劳动纠纷均可保存相关资料,维护合法权益:
1、被无故解雇;
2、未购买社保;
3、未签订劳动合同;
4、工伤赔偿纠纷;
5、单位拖欠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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