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解雇特别保护
1.对处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应当进行全面的理解,如果女职工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营私舞弊等主观过错,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但用人单位在做出决定时,需充分考虑女职工因生理特点而在劳动中所存在的困难,谨慎处理,避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对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如果其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鉴于劳动合同解除将会严重影响女职工的收入水平,用人单位在做出决定,应从保护女职工的权益角度出发,慎重对待。
3.用人单位不得因为怀孕、生育、哺乳的事实而以任何方式与女职工解除合同,即包括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包括用人单位提出的协商解除。
4.对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被派遣的女职工,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需要经济性裁员的情形而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而如果派遣期限届满,用工单位也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5.劳动合同期满,如女职工属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三期结束。
6.随着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女职工的退休年龄认定不再依据职工的干部和工人身份,而是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根据女职工从事岗位的性质确定。
7.用人单位内部岗位性质划分,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用工权,由单位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自行确定。为了避免争议,建议人单位事先与女职工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岗位等,并在实际从事的岗位变更后,及时变更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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