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拒絕軍事徵收、徵用罪的認定
危害國防利益罪1.32W
認定本罪時,應注意區分本罪與戰時掠奪居民財物罪的界限。前者是因軍事需要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是通有緊急情況的武裝部隊的指揮人員依法作出的有償使用公民、單位的財物,與後者出於非法佔有的目的而由軍人擅自進行的搶劫、掠奪戰區無事居民財物的行為有着本質的不同。前者依法作出,後者擅自進行;前者有償使用,後者無償佔有;前者出於國家的軍事需要,為了國家的國防利益,後者則是出於個人非法佔有的目的,為了滿足私慾;前者包括一切財產,既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後者一般僅限於動產;前者既可在後方,又可在前方,後者則必發生在前方即軍事行動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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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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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量刑標準
1、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而提供給武裝部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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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造謠擾亂軍心罪量刑標準
戰時造謠惑眾,擾亂軍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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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損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的認定
(一)區分破壞本罪與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廣播電視、公用電信設施罪的界限他們在犯罪的主體、對象、犯罪的手段、犯罪的故意等方面有相同之處。主要區別:(1)本罪屬於危害軍事利益的犯罪,而後幾種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2)本罪破壞的對象只限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