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傷病軍人罪司法解釋
《刑法》第四百四十四條 在戰場上故意遺棄傷病軍人,情節惡劣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構成本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行為人具有在戰場上故意遺棄傷病軍人,情節惡劣的行為。這裏規定的“故意遺棄”,是指行為人明知有傷病軍人而不予搶救,棄置不顧的行為。遺棄行為必須是發生在戰場上,遺棄的對象應是我軍因傷、病需要給予救護的人員。“情節惡劣”,是指行為人對有條件搶救的傷病軍人不予搶救,遺棄不顧的,對已經搶救的傷病軍人無故遺棄的等情況。在戰場上對有傷病的軍人,每個軍人都有搶救與保護的責任,這也是我軍的光榮傳統。在戰場上對傷病的戰友遺棄不顧,會削弱我軍的戰鬥力,影響部隊的士氣,破壞部隊團結。當然戰場上的情況是非常複雜的,有時根據當時的條件和環境,無法對傷病軍人進行搶救,對這種情況不能追究刑事責任。因而本條只規定對於情節惡劣的遺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
(二)本罪的主體是故意遺棄傷病軍人的直接責任人員。這裏規定的“直接責任人員”,是指對遺棄的傷病軍人有條件救護而故意不予救護的人員,將自己負責救護的傷病軍人遺棄的人員以及對故意遺棄傷病軍人負有直接責任的指揮人員等。根據本條規定,對於在戰場上故意遺棄傷病軍人,情節惡劣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罪的認定
認定本罪時,要區分本罪與玩忽軍事職守罪的界限。這兩種犯罪客觀上都可能因未盡職責而造成嚴重後果。其區別在於前者所未盡的職責是指揮人員基於部隊友鄰關係而產生的,而後者所未盡的職責是指揮人員自身職務所要求的。指揮人員對所屬部隊處境危急不積極組織支援構...
-
私放俘虜罪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四百四十七條規定私放俘虜的,私放重要俘虜、私放俘虜多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立案追訴。...
-
軍人叛逃罪司法解釋
《軍人違反職責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第十一條軍人叛逃案(刑法第四百三十條)軍人叛逃罪是指軍人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一)因反對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而出逃的;(二)掌握、攜帶...
-
軍人叛逃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叛逃罪的法規競合問題《刑法》(以下簡稱本法)對軍人叛逃罪和第109條的叛逃罪的規定存在部分法規競合關係,即本法第109條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叛逃罪的規定可以包括一部分軍人叛逃罪。當軍人叛逃時,應優先適用本章的規定,以軍人叛逃罪論處。(二)區分本罪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