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傷病軍人罪司法解釋
《刑法》第四百四十四條 在戰場上故意遺棄傷病軍人,情節惡劣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構成本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行為人具有在戰場上故意遺棄傷病軍人,情節惡劣的行為。這裏規定的“故意遺棄”,是指行為人明知有傷病軍人而不予搶救,棄置不顧的行為。遺棄行為必須是發生在戰場上,遺棄的對象應是我軍因傷、病需要給予救護的人員。“情節惡劣”,是指行為人對有條件搶救的傷病軍人不予搶救,遺棄不顧的,對已經搶救的傷病軍人無故遺棄的等情況。在戰場上對有傷病的軍人,每個軍人都有搶救與保護的責任,這也是我軍的光榮傳統。在戰場上對傷病的戰友遺棄不顧,會削弱我軍的戰鬥力,影響部隊的士氣,破壞部隊團結。當然戰場上的情況是非常複雜的,有時根據當時的條件和環境,無法對傷病軍人進行搶救,對這種情況不能追究刑事責任。因而本條只規定對於情節惡劣的遺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
(二)本罪的主體是故意遺棄傷病軍人的直接責任人員。這裏規定的“直接責任人員”,是指對遺棄的傷病軍人有條件救護而故意不予救護的人員,將自己負責救護的傷病軍人遺棄的人員以及對故意遺棄傷病軍人負有直接責任的指揮人員等。根據本條規定,對於在戰場上故意遺棄傷病軍人,情節惡劣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違令作戰消極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解放軍總政治部印發《軍人違反職責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第九條違令作戰消極案(刑法第四百二十八條)違令作戰消極罪是指指揮人員違抗命令,臨陣畏縮,作戰消極,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違抗命令,臨陣畏縮,作戰消極,是指在作戰中故意違背、抗拒執行首長、...
-
戰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罪量刑標準
戰時在軍事行動地區,殘害無辜居民或者掠奪無辜居民財物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
投降罪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四百二十三條規定,投降罪,是指軍人在戰場上,因貪生怕死、畏懼戰鬥,而自動放下武器,投降敵人的行為。凡涉嫌投降敵人的,應予立案。...
-
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司法解釋
《軍人違反職責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第八條指使部屬違反職責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七條)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是指指揮人員濫用職權,指使部屬進行違反職責的活動,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一)造成重大任務不能完成或者遲緩完成的;(二)造成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