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證權益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户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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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宅基地使用證”,拆遷沒有補償
是的,因為原則上在徵地拆遷時,要依據宅基地使用權證書進行補償。但是在實際處理中,有的地區也會考慮到由於宅基地管理問題而導致部分農民有地無證的情況。
在《關於進一步規範集體土地上住宅徵收拆遷安置補償工作的通知》中就對沒有宅基地證的拆遷補償做出了新的要求:
在安置房方面,無合法宅基地證的,由各區政府依據《濟南市市區宅基地審批管理規定》(濟政發[2010]15號)組織認定,認定結果經公示後作為依據確定安置房屋建築面積,最高不得超過264平方米。
在建築物補償方面,無合法房產證的,由各區政府依法組織認定房屋建築面積,最高不得超過260平方米。超出260平方米的部分一律不予補償。
由此可見,沒有宅基地證能否獲得拆遷補償還得依據當地政策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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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18年宅基地政策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户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户建造房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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