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於土地使用年限的規定是什麼
我們生存的首要前提是因為有了土地資源,大家可以想象生活當中任何的一項生產和活動沒有一種是能夠離開土地的,現在社會對土地資源的管理也必須要與時俱進的符合市場經濟規律才行,因此《民法典》(.1.1生效)關於土地使用年限的規定是什麼?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一、《民法典》關於土地使用年限的規定是什麼
1、允許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可以由房屋業主聯名提出,補交土地出讓金,這個價格應該低於同類的土地出讓金的價格,類似於成本價和市場價的差額。至於再次申請的期限,不應該超過30年。
2、國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築物,對業主進行補償。
3、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通過調查瞭解第一種方法得到大家的普遍認可,也有一部分人認為房子根本就住不到70年就會拆遷。按照《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予以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合同,並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國有出讓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自取得該地的土地使用權之時。
二、土地使用年限
土地使用年限
算起。房改房的產權土地使用年限起算時間以該地塊地上房屋參加房改之後第一個繳納土地出讓金的房屋為準。經濟適用房的使用年限為50年。
工業用地50年
教育、文化、體育、衞生等公益事業性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土地使用年限最高70年 據市國土部門有關人士介紹,土地使用年限是從開發商取得該地塊的土地使用證之日開始計算,即國家首次出讓該地塊的時間。根據1990年5月19日開始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住宅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説的商品房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
工業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説的工廠、工業區):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等公益事業性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40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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