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關於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在當今這個社會,大家經常可以聽到的就是土地的使用權了,之所以會發生這樣的情況是因為土地所有權歸屬於國家和集體的,所以並不經常討論。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土地使用權得到的方式中包括劃撥土地使用權,很多人不太瞭解這個概念。那麼,我國關於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的相關規定是什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我國關於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的相關規定是什麼這個問題。
一、土地使用權劃撥的概念
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二、劃撥用地的範圍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三、劃撥土地使用權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劃撥批准文件的規定使用土地;確需改變該幅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改變土地用途的,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一般是無償的或者是繳納了土地補償、安置等較低的費用後取得的,相對國家來説也是無償的。因此劃撥土地使用權在轉讓、出租、抵押上受到嚴格的條件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部門批准,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1) 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2) 必須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3) 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4) 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准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由此可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隨意轉讓、出租、抵押,只有在依法報批並補繳土地出讓金的情況下,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才允許轉讓、出租、抵押。
首先規定了劃撥土地的法律概念是什麼,其次,規定了劃撥土地的範圍,最後我國法律規定的是,劃撥的土地使用權的用途並不能隨意的進行改變。如果大家對於這個問題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小編建議最好找一個專業的律師進行詳細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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