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置土地的土地使用權已設有抵押是否會被收回?
當我們向銀行等金融機構進行貸款時,債權人一般會要求債務人出示具有同等價值的物品抵押貸款,如房產證、土地使用證。有不少的債務人再將土地使用權證抵押給債權人後就不再對土地進行處置,而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長期閒置的土地國土資源局可收回。那麼閒置土地的土地使用權已設有抵押是否會被收回呢?下面就由本站小編針對此問題為大家做相關介紹,以供大家瞭解。
閒置土地的土地使用權已設有抵押是否會被收回?
1、為了更好地處置和有效利用閒置土地,我國法律賦予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處置閒置土地的權力。
根據《閒置土地處置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對於未動工開發滿兩年的,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閒置土地設有抵押權的,同時抄送相關土地抵押權人。從上述規定來看,對於設抵押權的閒置土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可以按照法律規定予以收回。但《辦法》第十三條同時規定,“在擬定設有抵押權的閒置土地處置方案時,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抵押權人。”但閒置土地處置方案是否應當徵得抵押權人的同意、抵押權人的利益如何保護等,法律沒有相應的規定。制定《辦法》的目的在於促進閒置土地的盤活利用,收回土地並不是立法的目的。
因此,當擬收回的土地已設立抵押的時候,應當在充分保護抵押權人利益的基礎上審慎收回。如果擬收回的土地已經被認定為閒置土地之後再設定抵押的,則無須考慮抵押權人的利益,可以直接收回,甚至可以不用通知抵押權人。
2、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收回閒置土地的權力雖然不受抵押權的限制,但是可能會與其他部門的行為,尤其是法院的生效裁判存在衝突。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在執行中,需要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於依法規範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在協助人民法院執行土地使用權、房屋時,不對生效法律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進行實體審查。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認為人民法院查封、預查封或者處理的土地、房屋權屬錯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審查建議,但不應當停止辦理協助執行事項。”
在閒置土地未被收回前,法院已經做出生效裁判並向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辦理過户登記的協助執行事項。實際上,在這種情況下,該塊土地經過拍賣能夠重新得到充分利用,故無須收回也能實現有效利用土地的政策目的。
我國的土地資源是有限的,土地長時間閒置不用明顯的會造成土地資源的浪費,所以國土資源局有權收回那些閒置不用的土地就算其土地使用權已設有抵押。在此本站小編要提醒的是,如果土地閒置的時間太長的話不僅會有被國土資源局收回的風險,而且會被徵收額外的土地使用税,特別是耕地類的耕地佔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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