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置土地使用權誰來回收
閒置土地使用權誰來回收
閒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未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規定期限未動工開發的建設用地。
構成土地閒置主要有三種情形:一是在取得建設用地批准文件以後,連續滿一年或者超過一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二是超過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1年以上(含1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三是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的面積佔應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1/3的或者已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准終止開發建設1年以上(含1年)的。其中閒置1年以上不足2年的,要徵收閒置費,閒置時間達到2年以上的,應當無償收回。對土地閒置的認定必須嚴格按照以上規定進行。
土地閒置的事實認定
對土地閒置的正確認定,是能夠無償收回土地的基本前提。因此,按照構成土地閒置的規定,提供充足、有力、有理的事實依據,是保證合法順利收回閒置地的關鍵。
其一,對土地閒置時間的認定,應注意出讓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時間確定。出讓合同沒有約定的,則應按照政府批准文件的時間確定。筆者認為,不能按照頒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的時間確定土地閒置的起始時間,否則會導致故意囤地的開發企業延遲申請土地使用權登記。
其二,對投資額度的確定,不應由國土資源部門自行確定。國土資源部門應當聘請有價格鑑定資質的單位進行鑑定,並出具鑑定報告。對開發面積不足1/3的認定,應由國土資源部門和規劃部門聯合進行。應根據土地出讓時規劃部門出具的詳細性規劃,通過現場丈量進行比對,然後由規劃和國土部門共同出具報告,確定其投資建設的面積。
其三,要正確界定不屬於用地單位自身原因造成閒置的違約責任,這對決定是否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有至關重要的作用。
從實際情況看,主要有兩種情況不屬於用地單位自身原因造成的土地閒置,一種是由於政府規劃的原因造成的土地閒置。土地使用權出讓後,政府改變了對該區域的規劃,致使用地單位不能按期開工建設。另一種情況是政府的配套建設沒有如期完成。
收回閒置土地的一般程序
收回閒置土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一是進行立案,調查取證,認定事實。根據以上對閒置土地認定的基本要求,國土資源部門在立案後,應通過現場調查,以及對當事人、規劃部門、市政電力等公用事業部門進行取證,確定是否構成閒置。
二是應告知當事人其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當事人不要求聽證的,應當出具放棄聽證證明。
三是在報原批准機關批准後,下發收回閒置土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被收回的土地上已經依法設立抵押權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
四是收回《建設用地批准書》或者終止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註銷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五是通知計劃、規劃、建設等部門撤銷有關批准文件。最後是對收回土地使用權事項進行公示,至此完成對土地使用權的收回工作。
土地是一種非常重要的資源,個人可以利用土地資源來進行基本的農業勞動和家庭住宅等,開發商也可以利用土地闖到很多的經濟效益。因此,閒置的土地一般會有國土資源部來進行核實和管理,這樣可以避免我國不必要的土地資源的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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