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提前收回土地權時關於土地使用權的補償是什麼?
大家都知道我國是一個幅員遼闊,土地廣袤的國家。然而,其實由於我國的土地類型繁多,平原和丘陵較少,人口基數又偏大,因此,我國土地資源並不十分豐富。有時候,為了國家大型基礎設施的建設需要,不得不提前收回土地權,那麼這時候,國家提前收回土地權時關於土地使用權的補償是什麼?
一、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Land Use Rights)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土地使用權是外延比較大的概念,這裏的土地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權。2011年1月,一則“土地使用期滿後會無償收回”的消息引起各方關注。土地使用權與土地所有權是土地法規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概念。土地使用權是中國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體現,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劃撥、出讓、出租、入股等。而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
二、關於土地使用權的補償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9條後段的規定,國家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應“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由於國家提前終止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權,必然會給土地使用者造成損失,國家給予相應的補償,符合合同法理。 付給餘期土地使用權補償費 提前收回使用權時,出讓方應根據土地使用權的餘期、土地的用途、土地使用者對土地進行投資開發的情況,出讓時的地價和收回時的地價等因素,與土地使用者協商確定補償費。補償費的標準依土地使用者的損失情況而定。一般來説,要補償的費用應包括土地使用者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即出讓方與使用方協商,將另一快地的使用權與被收回的土地使用權進行交換。交換時,雙方商定收回的土地使用權的補償費和換得的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進行結算。土地使用者通過交換得到土地使用權,應與出讓方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辦理登記手續。
以上內容就是關於國家提前收回土地權時關於土地使用權的補償是什麼這個問題解答的全部內容。根據上文相關的規定,我們可以從中瞭解到,我國一直秉承着人民羣眾當家做主的主旨,對於國家提前收回土地權的,一定會有一定的補償的。更多相關知識請諮詢365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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