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的處分權是什麼?
一、土地使用權的處分權是什麼?
所謂處分權,就是所有人對財產(生產資料和勞動產品)進行消費和轉讓的權利。對財產的消費 (包括生產和生活的消費)屬於事實上的處分,對財產的轉讓屬於法律上的處分,兩者都會導 致所有權的絕對或相對消滅。所以,處分權決定了財產的歸屬,它是所有權區別於他物權的一個重要特徵。
二、處分權和使用權區別
處分權是由物具有交換價值決定的,法律上的處分意味着物的轉讓。處分權是財產所有人最 基本的權利,也是財產所有權的核心內容。因此,在通常情況下,處分權是由財產所有人來親自行使的。但是處分權作為所有權的一項權能,也是可以基於法律規定和所有人的意志而與所有權分離的。處分權的分離並不一定導致所有權的喪失。
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構成了完整的財產所有權的四項權能。財產所有人可以將這四項權能集於一身統一行使,也有權將這四項權能中的若干權能交由他人行使,即財產所有權的四項權能與財產所有人相分離。在社會生活中,財產所有人正是通過這四項權能與自己的不斷分離和回覆的方式,來實現其生活和生產的特定目的。因此,財產所有人將其財產所有權中的四項權能暫時與己相分離,並不產生喪失其財產所有權的後果,而是財產所有人行使其 權利的有效形式。例如,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公民或者企業,並不喪失國有土地所有權,而是藉助於出讓關係,最大限度地發揮國有土地的價值,並獲得良好的效益。
三、處分權的解釋
1、依法處理所有物(財產)的權利。所有權的一種重要權能。所有權人通過對財產的消費或出賣等,財產所有權就消滅或轉移給他人。所有權人通過出租、寄託等合同將財產使用權、佔有權轉移,或對其財產設定物權(抵押權、典權等),也是行使處分權。處分權亦可由非財產所有人行使,如法院依民事執行程序拍賣債務人的動產和不動產。
2、處分權是指依法處理所有物的權力。表現為所有權人對財產的消費或出賣等,所有權人通過出租、寄託等合同將財產使用權、佔有權轉移,也是行使處分權。處分權也可由非財產所有人行使,如人民法院依民事執行程序對債務人的財物拍賣、變賣等。
公民在依照法律的規定,通過沒有危害他人的合法權益的方式獲得土地的使用權之後,可以在一定的時間範圍之內,獲得土地的處分權。若是無處分權留處分土地,由於侵害了他人的財產權益權益,此時若他人起訴,需要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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