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閒置費的徵收標準是怎樣的?
我國公民有使用土地的權利,公民在獲得土地使用權之後,就可以根據實際用途使用該處土地了。但如果公民在獲得土地之後沒有合理利用,使土地產生閒置,那麼就要繳納一定的土地閒置費。那土地閒置費的徵收標準是怎樣的?一起通過以下文章來了解一下吧。
一、土地閒置費的徵收標準是怎樣的?
土地閒置費徵收具體標準如下:
(一)已經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閒置土地,每月的土地閒置費標準為:
1、經營性房地產用地為合同出讓金總額的1.2%;
2、一般建設用地為合同出讓金總額的0.8%;
3、工業何基礎設施用地為合同出讓金總額的0.4%
各類用地累計徵收土地閒置費總額不超過該宗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合同總額的20%。
(二)未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未辦理劃撥用地手續的閒置土地,土地閒置按各地規定的標準徵收,計徵時間累計不超過24個月。
二、閒置土地的處置和利用
(一)延長動工開發期限。簽訂補充協議,重新約定動工開發、竣工期限和違約責任。從補充協議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起,延長動工開發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二)調整土地用途、規劃條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規劃條件重新辦理相關用地手續,並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規劃條件核算、收繳或者退還土地價款。改變用途後的土地利用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
(三)由政府安排臨時使用。待原項目具備開發建設條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重新開發建設。從安排臨時使用之日起,臨時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四)協議有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五)置換土地。對已繳清土地價款、落實項目資金,且因規劃依法修改造成閒置的,可以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置換其它價值相當、用途相同的國有建設用地進行開發建設。涉及出讓土地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出讓合同,並在合同中註明為置換土地;
(六)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其他處置方式。
規定土地閒置費也是為了使土地使用人更合理地使用土地,以免造成土地資源的浪費。不過土地閒置費的徵收只針對以出讓的方式獲得的土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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