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徵收土地閒置費的標準是多少?
企業取得建設用地後,就應該儘快的開展項目立項,如果時間一長,就會導致土地閒置,這不利於土地資源的利用。按照廣東省有關規定,國有土地閒置超過一年的,土地使用人應當繳納閒置費。那麼,廣東省徵收土地閒置費的標準是多少?下面我們通過本文了解下。
一、廣東省徵收土地閒置費的標準是多少?
1、已經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閒置土地,每月的土地閒置費標準為:
(1)經營性房地產用地為合同出讓金總額的1.2%;
(2)一般建設用地為合同出讓金總額的0.8%;
(3)工業何基礎設施用地為合同出讓金總額的0.4%
各類用地累計徵收土地閒置費總額不超過該宗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合同總額的20%。
2、未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未辦理劃撥用地手續的閒置土地,土地閒置按各地規定的標準徵收,計徵時間累計不超過24個月。
二、土地閒置費的徵收程序是什麼?
土地閒置費按下列程序徵收:
1、市、縣:級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認定閒置土地後,向用地單位送達《閒置土地認定通知書》。
2、徵收單位從認定土地閒置之日起,按計徵辦法、土地閒置期間和相應的徵收標準確定應徵數額,向用地單位開具《繳納土地閒置費通知書》和《收費基金繳款通知書》。
3、用地單位持《收費基金繳款通知書》到指定的代收銀行網點辦理繳款手續。
三、土地閒置費如何管理使用?
土地閒置費實行委託銀行代收,收費收入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縣級市對徵收的土地閒置費留成70%,上繳市20%,上繳省10%;各區代徵收的土地閒置費先全額繳入區財政,區留用70%,上繳市20%,上繳省10%。應上繳給省、市的資金,由各區、縣級市財政部門每月終了後10日內按規定上繳廣州市財助。其中省統籌部分,由市財政部門定期將應上繳的資金上繳省財政。
土地閒置費按以下程序申請使用:
1、用款單位根據清理閒置土地工作的需要,將土地閒置費專項支出計劃列入部門預算中報同級財政部門。
2、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通過部門預算下達土地閒置費專項支出計劃。
3、用款單位根據預算批覆數和年度清理閒置土地工作開展情況,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撥款,同級財政部門經審核後辦理撥款。
綜上所述,根據規定,廣東省徵收土地閒置費的標準分為三級,用於房地產開發的,按照土地出讓合同金額的1.2%,按月繳納。如果是一般經營性用地,則相對少一些,土地使用人應該按照合同金額的0.8%繳納閒置費。土地閒置超過一年的,用地企業會收到一個繳費通知單,沒有異議的話,憑通知單到銀行網點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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