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出讓土地使用權交什麼税
土地使用權轉讓過程當中,也是需要向當地的税務局交税的。雖然説到時候就會有相關的人員向大家進行徵税,但是對於大家來説,如果能夠提前瞭解一下土地使用權轉讓過程當中需要交納的税費的話,這也是生活當中的一些法律常識。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在我國出讓土地使用權交什麼税?
一、在我國出讓土地使用權交什麼税?
(1)營業税:根據《營業税暫行條例》第四條,納税人提供應税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按照營業額和規定的税率計算應納税額。應納税額一營業額×税率(5%)。因此應按轉讓土地使用權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的5%計算應繳納的營業税。
(2)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暫行條例》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附着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税的納税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税。
(3)企業所得税:根據《企業所得税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收入計入企業當期應納税所得額,按適用税率計徵企業所得税。
(4)印花税:根據印花税相關規定,轉讓土地使用權應按“產權轉移書據”計算繳納印花税,税率為萬分之五。
二、國有出讓土地的使用權轉讓條件
出讓土地的使用權是指通過協議出讓或招拍掛的形式與國家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國有土地出讓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根據現行的法律,出讓土地的使用權是可以轉讓的,但轉讓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條件,我國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轉讓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第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第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第三,建成的房屋必須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10條又將上述條件重複規定,這使得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法律條件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凡是未交納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未達到法定投資條件的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均認為無效,將發生轉讓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設定轉讓條件的目的一是確保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合法性,二是防止囤積土地和炒買炒賣行為。1995年5月6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中規範國有土地的交易活動,制止炒賣土地的內容同樣是這一立法目的的考慮。
三、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概念
我國的土地制度實行雙軌制,即土地歸國有和集體所有。根據法律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開發用地必須是而且只能是國有土地,開發用地獲得的途徑主要有兩個:第一是通過協議出讓和招標、拍賣和掛牌的形式出讓取得;第二是從已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開發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處轉讓取得。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或者隨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通過出售、交換和贈與等方式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包括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和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兩種情況,其中通過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方式取得開發用地由於更能體現市場經濟資源配置靈活靈敏的特點,在房地產開發中逐漸成為房地產商“拿地”的普遍方法。
土地使用權轉讓過程當中需要交納的税費主要包括印花税,所得税,增值税和個人營業税等。還有一點大家需要注意的是,國有土地在進行轉讓的過程當中,是有着嚴格的規定的。如果在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下,將土地使用權進行轉讓的話,帶來的法律後果需要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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