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的基本程序?
一、取得建設項目批准文件。
任何一個建設項目的開工建設,都必需取得建設用地所在政府計劃委員會的立項批准文件,獲取建設法律許可。
二、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用地單位持建設項目批准文件到當地政府的規劃局或規劃辦公室辦理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
用地單位在辦理好前兩項批文後,到當地國土資源局申請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國土資源局通過審查後認為該幅用地符合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將會核發國有土地批准文件。
四、擬定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拆遷人對規劃拆遷範圍內的建築物、構築物、居住人口、地理環境及被拆遷户的經濟條件等進行調查核實,全面掌握具體情況,分析拆遷工作中可能會出現的情況及走勢,認真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拆遷工作方法、確定拆遷期限。
五、開設拆遷資金專用賬户
拆遷人必須在專業銀行開設專門的拆遷資金賬户,按照拆遷工作的需要,足額存入拆拆遷資金,專款專用。
六、申領拆遷許可證。
拆遷人在取得上述條件後,持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到當地的房地產管理局或建設局辦理拆遷許可證,取得拆遷許可證後方可實施拆遷。
七、發佈拆遷公告
拆遷許可證發證單位在核發拆遷許可證的同時發佈拆遷公告,公告內容包括:拆遷人名稱、拆遷實施單位、拆遷範圍、拆遷期限、搬遷日期等。
八、拆遷凍結
拆遷公告發布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活動:(一)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新建、擴建、改建;(二)房屋買賣、交換、贈予、租賃、抵押、析產、分列房屋租賃户名;(三)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四)企業工商登記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法人登記。
九、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公告發出以後,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內與被拆遷人依據國家和本地法律法規的規定,就補償、安置等問題進行協商,並簽訂書面協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依法訂立後即產生法律效力,各方當事人均應履行,拆遷人應依約對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給予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則應在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搬遷後,拆遷人應及時在批准的拆遷範圍內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拆遷。
十、強制拆遷
在規定的拆遷期限裏,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未能就拆行補償安置事宜達成一致意見,拆遷人將通過法律程序實施強制拆除被拆遷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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