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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撤銷權有哪些?

現實生活中,經常會因為一些原因,而與他人發生贈與的行為。這種贈與一般都是沒有經過公證的,如果贈與人作出贈與的表示之後想要撤銷贈與,這就成了平常所説的任意撤銷權。那麼,任意撤銷權有哪些?任意撤銷權的行使有哪些限制呢?下面本站小編將為您做詳細解答。

任意撤銷權有哪些?

一、贈與人任意撤銷權的時間條件

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是在贈與合同成立後,贈與物交付之前,贈與人得基於自己的意思表示撤銷贈與的權利。《民法典》(2021.1.1生效)第658條規定了贈與人享有任意撤銷權,即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其目的就是賦予贈與人悔約權,使贈與人不致因考慮欠周而貿然把一些貴重物品無償給與他人,遭受財產上的損失。但是如果任意撤銷不加以一定的條件限制,贈與合同就缺乏應有的約束力,對受贈人也是不公平的。所以各國民法大多為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設定一定的限制條件。為了保護受贈人的利益,我國《民法典》第658條對贈與人行使任意撤銷權規定了一定的條件,主要是時間條件和範圍條件。

時間條件:應于贈與標的物交付或未移轉登記之前。

《民法典》第658條第1款對贈與人行使任意撤銷權的時間進行了規定:只能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體而言,對於動產,需在交付之前撤銷;對於不動產和需要登記的動產,需在登記之前撤銷。如果贈與標的物已交付或登記,不得撤銷;若標的物部分已交付或登記,僅就未交付或登記部分為撤銷,已交付或登記部分不得撤銷。對贈與物須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才能移轉所有權的,如贈與人已為交付但未為登記或已為登記但未為實際交付贈與物時,贈與人可否任意撤銷,在司法實務中存在分歧,我國《民法典》上對此的規定也不盡明確。筆者認為,對於所有權變更須辦理登記的標的物,一般以登記為其所有權變更之生效要件,而不以交付為所有權變更的生效要件。

二、贈與人任意撤銷權的範圍

應不是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民法典》第658條第2款對贈與人行使任意撤銷權的範圍進行了限制,即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得行使任意撤銷權。對於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來説,贈與人不僅負有承諾贈與的法律義務,而且負有賑災扶貧救困的道德義務。

為了維護這類贈與法律關係的穩定,本條款明確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在交付贈與財產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的規定。對於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民法典》之所以規定不得撤銷,一是因為贈與人如果採取這種方式與受贈人訂立贈與合同,經過公證人員的解釋和説明,應當已經考慮周詳,如果再授予贈與人以任意撤銷權,既有損合同的嚴肅性,也使受贈人處於明顯不利的地位。另外從公證的效力來説,具有債權內容的合同經過國家公證機關的公證,直接具有申請法院執行的效力。所以,這類合同不得撤銷。這對於維護國家公證機關的公證力,維護合同的嚴肅性,保證財產權利關係的相對穩定是必要的。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任意撤銷權及其限制】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以上是對任意撤銷權有哪些的問題的簡要介紹。一般來説,任意撤銷權指的是贈與合同中贈與人的撤銷權,也就是説,在贈與之前,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但是,任意撤銷權的行使也有一定的限制性規定,本文中也進行了相關的介紹。更多關於任意撤銷權的知識,您可以在線諮詢本站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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