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撤銷權的行使,法定撤銷權有什麼不同?
任意撤銷權的行使,法定撤銷權有什麼不同?
任意撤銷權和法定撤銷權的行使應以贈與合同有效為前提,兩者既有共性又有區別。在審判實踐中,無論贈與人是否提出行使哪一種撤銷權,人民法院均應搞清贈與人應當行使何種撤銷權。兩者的區別有以下三點:
一、兩者的法律依據不同。
行使任意撤銷權的依據是《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而行使法定撤銷權的依據則是《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款。如果贈與人就贈與房產行使任意撤銷權,還應當適用《物權法》第九條的規定。
二、兩者適用的條件不同。
1、行使任意撤銷權的條件包括:
(1)贈與合同尚未履行,贈與物的物權尚未發生轉移。動產的物權轉移以交付為要件,不動產和特殊動產(如機動車、船舶、飛機)的物權轉移以登記為要件。因為贈與合同具有實踐合同的特點,物權轉移後,贈與人即喪失任意撤銷權;
(2)贈與合同不具有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的性質;
(3)贈與合同尚未經過公證。
具備上述條件的,贈與人方可行使任意撤銷權。
2、法定撤銷權是基於法定事由,由贈與人行使的撤銷贈與的權利。行使該項權利的要件是,無論贈與合同是否已經履行,受贈人只要符合下列一種情形即可行使撤銷權:
(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2)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
(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只要具備前述三項事由,不論贈與合同是否經過公證證明,贈與的財產是否已交付,也不論是否屬於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性質,享有撤銷權的人均可以撤銷贈與。
從這兩種撤銷權的條件可以看出,依法成立的法定撤銷權,可以包含任意撤銷權,而任意撤銷權則不包含法定撤銷權。
三、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法律後果不同。
1、行使任意撤銷權的後果是,生效的贈與合同從此失去效力(但已經履行部分有效),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解除,贈與物的所有權不變,受贈人的履行請求權也隨之消滅。
2、行使法定撤銷權的後果是,不僅尚未履行的贈與合同不再履行,而且已經履行的贈與合同也失效,在贈與物的物權發生轉移的情況下,贈與人可以受贈人不當得利為由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在以上的對比分析中,我們瞭解到贈與人在贈與的財產轉移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銷權。對於動產而言,贈與人在財產轉移後就失去了任意撤銷權的行使權力。對於不動產而言,一般情況下,若未辦理過户登記手續,贈與人仍然可以使用任意撤銷權。然而不動產的法律規定較為複雜,還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詳細的內容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的律師。希望以上內容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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