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和要債一樣嗎?
一、敲詐勒索罪和要債一樣嗎?
這兩者並不一樣,行為人使用了威脅或要挾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財物,就構成了敲詐勒索,要債通過的合法溝通不構成犯罪,具體需要看採取的方式是否合法。
從主觀上來看,被告人不具有將被害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的目的被告人是受債權人委託,為了幫助債權人實現債權,而向被害人追索財物的。也就是説,被告人向被害人追索財物,其目的是將追索的財產交付債權人,而並非佔為已有,這與一般意義上的敲詐勒索罪的主觀目的是非法佔為己有是有着本質的區別的。被告人之所以向被害人追索財物,其主要原因是被害人與本案被告人的委託人即債權人的債務有一定的淵源,這與一般意義上的敲詐勒索罪的侵犯對象的不確定性有着根本的區別。
首先,被害人譚某某曾經是是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其次,債權人是在正常的法律程序無法實現債權,而且債務人的公司已經註銷,法定代表人及與債務有關的人員無法找尋的情況下,才決定委託第三方即被告人幫助其實現債權的。
二、認定敲詐勒索罪注意事項有哪些?
(1)敲詐勒索財物數額較大是構成本罪的要件。
(2)敲詐勒索罪和綁架罪的區別。首先以綁架相威脅,向他人索要財務的,是敲詐勒索罪;如果是綁架人質,以釋放人質為條件索要財物的,或者以加害或者繼續扣留人質相威脅的,索要財物的,這種情況就是綁架罪。
(3)敲詐勒索罪和搶劫罪的區別。在行為人實施暴力威脅搶劫財物的情形,如果行為人當場使用暴力相威脅,使受害人不敢反抗,失去抵抗能力,而當場劫取財務應定搶劫罪;在以施加暴力相威脅敲詐勒索的情形,行為人揚言將要施加暴力相威脅,從而以後索取財物的應定敲詐勒索罪。
敲詐勒索罪和要債是不一樣的,存在敲詐勒索的行為,涉案數額巨大的,才構成敲詐勒索罪,認定該罪時,需要區別本罪與搶劫罪,綁架罪之間的差異,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威脅,要挾等暴力手段索要他人的財物,才構成敲詐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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