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和任意撤銷權的區別是什麼?
任意撤銷權和法定撤銷權的行使應以贈與合同有效為前提,兩者既有共性又有區別。在審判實踐中,無論贈與人是否提出行使哪一種撤銷權,人民法院均應搞清贈與人應當行使何種撤銷權。兩者的區別有以下三點:
一、兩者的法律依據不同。
行使任意撤銷權的依據是《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而行使法定撤銷權的依據則是《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第一款。如果贈與人就贈與房產行使任意撤銷權,還應當適用《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的規定。
二、兩者適用的條件不同。
1、行使任意撤銷權的條件包括:
(1)贈與合同尚未履行,贈與物的物權尚未發生轉移。動產的物權轉移以交付為要件,不動產和特殊動產(如機動車、船舶、飛機)的物權轉移以登記為要件。因為贈與合同具有實踐合同的特點,物權轉移後,贈與人即喪失任意撤銷權;
(2)贈與合同不具有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的性質;
(3)贈與合同尚未經過公證。具備上述條件的,贈與人方可行使任意撤銷權。
2、法定撤銷權是基於法定事由,由贈與人行使的撤銷贈與的權利。行使該項權利的要件是,無論贈與合同是否已經履行,受贈人只要符合下列一種情形即可行使撤銷權:
(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2)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
(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只要具備前述三項事由,不論贈與合同是否經過公證證明,贈與的財產是否已交付,也不論是否屬於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性質,享有撤銷權的人均可以撤銷贈與。從這兩種撤銷權的條件可以看出,依法成立的法定撤銷權,可以包含任意撤銷權,而任意撤銷權則不包含法定撤銷權。
三、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法律後果不同。
行使任意撤銷權的後果是,生效的贈與合同從此失去效力(但已經履行部分有效),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解除,贈與物的所有權不變,受贈人的履行請求權也隨之消滅。行使法定撤銷權的後果是,不僅尚未履行的贈與合同不再履行,而且已經履行的贈與合同也失效,在贈與物的物權發生轉移的情況下,贈與人可以受贈人不當得利為由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綜上所述,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撤銷權和任意撤銷權的區別,這兩種不同的規定就決定了二者的內容也是相異的,因此大家在行使撤銷權時要歸類清楚自己的權利行使範圍是任意撤銷權還是法定撤銷權,二者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更多法律知識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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