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對違法票據承兑罪既遂法院會如何量刑?
一、構成對違法票據承兑罪既遂法院會如何量刑?
《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構成對違法票據承兑罪的犯罪要件
對違法票據承兑、付款、保證罪的構成要件是:
1.對違法票據承兑、付款、保證罪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國家對票據的管理制度和金融機構資金的安全。
2.對違法票據承兑、付款、保證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票據的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這裏的票據,是指匯票、本票和支票。
對違法票據承兑、付款、保證罪在客觀方面必須具備以下兩個要件:
第一,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兑、付款、保證。“承兑、付款、保證”是票據業務的三種方式。承兑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一種附屬的票據行為。付款是指票據的付款人、承兑人或者擔當付款人在票據到期時對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從而消滅票據關係的行為。保證是指票據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為擔保特定票據債務的履行,以負擔同一內容的票據債務為目的而進行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為。行為人只要實施三種行為之一種,就有可能造成重大損失。
第二,在結果上,必須造成重大損失,才能構成對違法票據承兑、付款、保證罪,所以,對違法票據承兑、付款、保證罪屬於結果犯。至於重大損失的標準,則有待於最高司法機關作出司法解釋。
3.對違法票據承兑、付款、保證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包括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即作為單位的金融機構或作為自然人的職工都可以成為對違法票據承兑、付款、保證罪的主體。
4.對違法票據承兑、付款、保證罪在主觀上一般是過失構成,但也不排除間接故意。
違法票據承兑罪是一種利用職務權力或者金融管轄機構權力實施的犯罪行為,一般會造成較為巨大的經濟損失。該罪的犯罪主體一般為銀行等金融機構從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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