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外執行又犯罪尚在哺乳期怎麼辦?
一、監外執行又犯罪尚在哺乳期怎麼辦?
監外執行又犯罪的,被收監羈押,未執行刑期及新犯罪判決刑期合併計算執行。對於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應當予以收監的,由人民法院作出決定,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如果哺乳期被監外執行是可以折抵刑期的,哺乳期結束如果刑期尚未屆滿,依然要收監執行剩餘刑期,如果刑期已滿,則應及時釋放。
對於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應當予以收監的,由人民法院作出決定,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通過賄賂等非法手段被暫予監外執行的,在監外執行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脱逃的,脱逃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執行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監獄或者看守所。
二、監外執行期間犯新罪的怎麼處理?
監外執行,再涉嫌盜竊應當按照數罪併罰判刑。
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於其具有不宜收監執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規定,由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執行,在監外來執行刑罰的一種執行辦法。但對於被判處死刑或者死刑緩期2年執行尚未減刑的罪犯,一律不準監外執行。如在執行過程中才發現上述情況,應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主管的司法機關審查批准。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應當計算在刑期以內。當監外執行的原因消失(如病癒、哺乳期滿)後,如果刑期未滿,仍應收監執行;如刑期屆滿,則應及時釋放。
申請監外執行之後又犯新罪的,可以收監羈押,犯罪嫌疑人在監外執行期間犯新罪,被公安機關依法逮捕的,按照數罪併罰的判決處理。一般來説,犯罪嫌疑人在監外執行期間的時間是被記入到刑期內的。監外執行期滿且達到判罰刑期的犯罪嫌疑人應該予以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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