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需要治療終結時間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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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過程中出現意外事故給受害者身體傷很大的損傷,甚至是永久性創傷,而這受傷是屬於工傷,按照相關法律是要得到一定的賠付。而在工傷賠付之前是需要工傷認定,在此期間可能會遇到醫療終結的問題,很多人對醫療終結不瞭解,那司法鑑定需要治療終結時間標準是什麼?下面就詳細介紹。
一、醫療終結簡介
醫療終結是指醫療機構或醫師對病人或傷殘者診斷治療的全過程的結束,包括病情檢查、確診、藥物治療、手術治療等醫療措施的結束。職工因病或因工傷殘醫療終結,必須由指定的醫療機構認定。醫療終結是確認職工是否病情痊癒或者傷殘的依據。
治療終結指的是醫療機構治療診治活動的結束。出院一般情況下可認為是治療終結,醫院認為病人病情穩定,已不需要進行繼續治療的話,可以出院回家休養,這樣患都出院時就是治療終結之時。當然也有例外,如果出現骨折,為了復位做手術在體內植入了鋼板或鋼針,醫院什要求病人先出院,待幾個月癒合後後又手術取出體內鋼板或鋼針,這樣第二次手術出院後才能説是治療終結.如果病人出院後因原病情的反覆又入院治療,這種情況應當視為治療沒有終結.
醫院的治療終結應當分門診和住院二部份,門診病人主要由醫生先開出一定療程的藥,根據恢復情況相應地進行治療方案的調整.至醫生認為不需要治療為止.而對住院病人出院時醫院都會開出院證和住院病情證明,上面會記載患者病情及住院所進行的治療,出院時的康復情況及出院後及注意事項.
至於調解,治療終結並不是調解的最佳時機.因為如果存在傷殘可能的話,剛出院就進行調解有可能忽略傷殘方面的損失。由於剛出院並不符合做傷殘鑑定的條件,因此須在出院休養一段時間後才進行鑑定。
如果醫院認為患者不需要打針吃藥或其他康復性治療,而是需要一定時期的休養,説明患者的傷情已相對穩定。可以認為該患者的治療醫療終結期滿。
二、醫療終結期時間標準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負責工傷醫療終結期和停工留薪期確認的工作,並根據《廣東省職工外傷、職業中毒醫療終結鑑定標準》有關規定確認醫療終結時間和作為醫療終結評定依據。因此醫療終結期不以出院時間計算。例如:指骨骨折,51號文規定治療期為2~4個月,就是説,傷者最短應治療滿2個月,最長不能超過4個月,如已滿4個月,但傷者認為仍需進一步治療的,須先向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延期治療的申請,待批准後可以繼續治療。
關於未參保員工的工傷鑑定:傷者未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的,首先要向工作所在地的勞動保障部門申報工傷,待工傷認定書下達後,到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工傷鑑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有:工傷認定書複印件(驗原件)、申請人和被鑑定人身份證複印件(驗原件)、工傷醫療有關材料、四張一寸免冠照片。
三、醫療終結期確定
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醫療終結期滿(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接受勞動能力鑑定。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應當在職工醫療終結期滿三十日內向本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醫療終結期需延長的,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批准。
醫療終結期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九條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負責工傷醫療終結期和停工留薪期確認、勞動能力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鑑定工作。第二十三條職工因工傷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按照醫療終結期規定,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即工傷職工傷情相對穩定,不再需要治療為醫療終結期,如有爭議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本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負責工傷醫療終結期鑑定工作。
就如指骨骨折的期限是兩個月到四個月,最長時間是不能超過四個月的,如果超過期限還是沒有康復則要去申請期限。醫療終結期限關乎到工傷認定以及工傷賠付,因此規定比較嚴格具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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