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傷殘賠償標準是怎樣制定的
傷殘賠償是指當事人通過司法鑑定機構對自己的傷殘情況進行等級鑑定之後根據傷殘等級索要相應的經濟賠償,不同的等級有不同的賠償標準,用人單位根據相關規定按照鑑定的傷殘等級進行賠償,在賠償過程中依據司法鑑定傷殘賠償標準進行計算以確保當事人的權益得到保障。
一、司法鑑定傷殘賠償標準
1、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一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7個月
2)二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5個月
3)三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3個月
4)四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1個月
按月享受傷殘津貼(按月支付)
1)一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90%
2)二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5%
3)三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0%
4)四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5%
(注: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2、五級、六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五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8個月
2)六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6個月
傷殘津貼
1)五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0%
2)六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60%
(注:難以安排工作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照月發給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3、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個月
2)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個月
3)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個月
4)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個月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二、工亡待遇標準
1、喪葬補助金=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2、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養親屬撫卹金標準
配偶=工傷職工生前本人工資×40%,其他親屬=工傷職工生前本人工資×30% 。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三、因工外出時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標準
1、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
2、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卹金。
3、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
4、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綜上所述,司法鑑定傷殘賠償標準是法律規定的給予申請人的賠償,也是保障申請人在受到傷害後能夠得到一定的經濟補償,為申請人日後的生活提供保障,申請人經過鑑定機構對自己的所受到的傷害進行等級鑑定,只有經過鑑定機構對傷殘進行等級鑑定之後才能根據相應的等級提出經濟賠償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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