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傷殘鑑定標準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工傷一級傷殘,員工可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並能按月領取津貼,津貼按照本人工資90%計算,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作標準。
一級傷殘賠償標準: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4個月,由社保機構支付。賠償基數2551元×24個月=61224元。
2.由社保機構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按受傷前本人工資的90%支付至死亡。
3.如傷殘員工户籍不在工作地,需要一次性領取殘疾退休金和護理費的,與社保機構簽訂合約,一次性計發十年,終結保險關係。十年計120個月×2551元×90%(一次性殘疾退休金)+2551元×15個月(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20個月×2551元×60%(一次性護理人員工資)=497445元。一次性殘疾退休金為497445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61224元=558669元(傷殘賠償總額)。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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