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免除情形有哪些?
一、常見的國家賠償免除情形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因申請人申請保全有錯誤造成損害的;
(二)因申請人提供的執行標的物有錯誤造成損害的;
(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四)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情形的;
(五)被保全人、被執行人,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員違法動用、隱匿、毀損、轉移、變賣人民法院已經保全的財產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害後果的;
(七)依法不應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其他情形。
二、7種特殊情形可申請國家賠償
一是辦案機關決定對賠償請求人終止偵查的。
二是解除撤銷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後,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
三是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法定期限屆滿後,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
四是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超過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五是人民法院決定按撤訴處理後超過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六是人民法院准許刑事自訴案件自訴人撤訴的。
七是人民法院決定對刑事自訴案件按撤訴處理的。
三、國家賠償責任方式
是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或者恢復原狀;造成人身權損害的同時,還造成受害人名譽權、榮譽權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符合國家賠償免除情形,就可以依法進行免除,其它之外的都是需要按照法律的要求進行國家賠償。這也是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但是如果大家符合了國家賠償法的基本要求,是可以依法提出國家賠償的,這樣我國家在保護大家的根本利益,實現法治社會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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