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免責條款有哪些?
一、國家賠償法免責條款有哪些?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四)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五)因公民自傷、自殘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這六種情形下,規定的是:“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原文用的是“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無 “國家免責”的字樣。下面對這幾種情形做一分析。
二、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這是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一)項規定的情形。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規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二)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或者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國家應承擔賠償責任。在刑事案件的羈押賠償上,一般是以結果來論的,但後來確定被羈押人不構成犯罪,羈押的有關機關要給予國家賠償。這國家賠償法這項規定的情形中,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但是該公民實際並未構成被羈押和被處刑罰所指的犯罪,對其作出的羈押和判處刑罰實際是對無罪之人的羈押、判處刑罰。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既然也屬於被錯誤拘留或錯誤逮捕,似乎也應按照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一)、(二)項規定,由國家來承擔賠償責任。對無罪之人進行羈押和判處刑罰,一般來説,就應該給予國家賠償。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一)項,規定的虛偽供罪和偽造罪證導致被羈押和或者被判處刑罰,則作為了一個特殊的情況,特殊就在於造成被羈押或者被處刑罰的主要原因是當事人自己的故意。國家賠償法將這一情形排除在國家賠償範圍外,對於公民自已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不給予國家賠償。這裏確定國家是否實際給予國家賠償,不以公民不構成犯罪的結果作為國家賠償的判斷依據,而以公民的虛偽供罪和偽造罪證作為判斷依據,以此來確定國家不承擔責任,而予以特別的排除。這條屬於國家賠償的免責情形。
綜合上面所説的,國家賠償不是每一種情形都會給予的,而且國家在制定的時候也是有限制範圍的,如果有存在不合法的情形,那麼國家是不會受理自己的要求,所以,在申請賠償的時候國家會進行反覆的偵查,爭取讓該受益的人得到合同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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